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2011年10月、2012年8月,某煤業公司為騙取保險金先後兩次偽造員工死亡時間,吳某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商生育保險科科長,未認真盡到調查核實的職責,致使國家保險金被騙取80餘萬。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間,吳某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檢察院建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個月以下,兩罪數罪併罰。
二、接受委託
2013年吳某家屬在吳某被拘留過後,吳某的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智豪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對其講解相關法律法規之後,吳某家屬決定委託智豪律師。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積極行使會見權,並多次與法院交流意見,智豪律師從吳某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的角度進行深入分析,並根據吳某具有自首情節、犯受賄罪的情節輕微,說服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三、團隊討論
在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第一時間趕到萬州區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相關案情。智豪律師多次將本案提交給智豪團隊討論,形成清晰的辯護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在法庭上,智豪律師指出吳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對於某煤業公司偽造因礦難死亡的李某、楊某的死亡時間,以騙取工傷保險費的行為,吳某並不知情,不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且李某、楊某的工傷認定予工傷保險金被騙取無因果關係,李某的稽核行為與保險金被騙的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吳某被指控的大部分涉賄金額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吳某是在提供勞務的後收取的一部手機和10000元現金,屬於典型的收取勞動報酬的行為。此外,吳某收取的某煤業公司的紅包已全部退還,不應以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僅構成受賄罪一罪,並且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主動退贓等情節,建議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五、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採納智豪律師關於吳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意見,僅認定吳某構成受賄罪一罪。同時認定了智豪律師提出的吳某自首、主動退贓等情節,吳某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保留公職。
六、關聯法律法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011年10月、2012年8月,某煤業公司為騙取保險金先後兩次偽造員工死亡時間,吳某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商生育保險科科長,未認真盡到調查核實的職責,致使國家保險金被騙取80餘萬。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間,吳某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檢察院建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個月以下,兩罪數罪併罰。
二、接受委託
2013年吳某家屬在吳某被拘留過後,吳某的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智豪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對其講解相關法律法規之後,吳某家屬決定委託智豪律師。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積極行使會見權,並多次與法院交流意見,智豪律師從吳某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的角度進行深入分析,並根據吳某具有自首情節、犯受賄罪的情節輕微,說服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三、團隊討論
在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第一時間趕到萬州區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相關案情。智豪律師多次將本案提交給智豪團隊討論,形成清晰的辯護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在法庭上,智豪律師指出吳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對於某煤業公司偽造因礦難死亡的李某、楊某的死亡時間,以騙取工傷保險費的行為,吳某並不知情,不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且李某、楊某的工傷認定予工傷保險金被騙取無因果關係,李某的稽核行為與保險金被騙的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吳某被指控的大部分涉賄金額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吳某是在提供勞務的後收取的一部手機和10000元現金,屬於典型的收取勞動報酬的行為。此外,吳某收取的某煤業公司的紅包已全部退還,不應以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僅構成受賄罪一罪,並且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主動退贓等情節,建議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五、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採納智豪律師關於吳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意見,僅認定吳某構成受賄罪一罪。同時認定了智豪律師提出的吳某自首、主動退贓等情節,吳某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保留公職。
六、關聯法律法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