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智豪律師恪盡職守,據理力爭,李某終獲輕判

案情簡介

案件情況:
李某,男,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重慶市。
李某系重慶市某區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科主任科員,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1月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執行逮捕,羈押於重慶市長某區看守所。
受賄事實:
一、2007年,李某幫助重慶市某區某鎮政府將重慶某安裝公司的稅收主管機關變更為重慶市某區國家稅務局某某稅務所,於2008年,李某同盧某某、韋某共同收受某鎮政府好處費10萬元。
二、2011年至2014年,重慶某工貿公司負責人任某某、楊某某為感謝李某在稽核該公司申請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過程中的關照及能夠早日獲取增值稅退稅,先後五次送給李某10萬元。
三、2012年,重慶市某區某精洗煤公司負責人徐某,為感謝李某在稽核該公司申請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過程中的關照及讓其繼續關照該公司,先後三次送給李某16萬元。
四、2013年,重慶某煤炭公司負責人黃某某,為了感謝李某在稽核該公司申請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過程中的關照及能夠早日獲得增值稅退稅,先後兩次送給李某2萬元。
五、2014年出席,重慶市某洗煤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為感謝在稽核該公司申請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過程中的關照,在某區國家稅務局樓下其本人駕駛的車上送給李某1萬元。
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至2014年,李某在國稅局貨勞科工作期間,在稽核某區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過程中,故意不履行集體審議等職責,致使某工貿公司、重慶市某區某精洗煤公司、重慶某煤炭公司、重慶市某洗煤公司等福利企業採取虛報實際上崗殘疾職工人數的手段,騙取國家增值稅退稅,讓上述企業在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成功退稅。
代理過程:
2015年1月22日,辦案機關通知當事人家屬李某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家屬透過朋友介紹,前往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辦理委託代理事宜。智豪律師根據當事人家屬提供的簡單情況,對案件基本走向做了初步判斷,並給當事人家屬提供了針對性意見。1月23日,智豪律師先陪同當事人家屬前往檢察院配合辦案機關調查,隨後向案件承辦人瞭解了案件情況。隨即向辦案單位提交書面的會見申請。3月26日,案件承辦人通知智豪律師今日可以會見,第二日,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會見中,智豪律師詳細瞭解案件偵查情況、被指定監事局之情況以及詢問情況,當事人向智豪律師陳述,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曾遭受疲勞審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做出了違背一致的供述。4月2日,智豪律師再次會見當事人,向其核實相關情節。4月10日,智豪律師再次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核實證據情況。在此次會見中,李某對起訴意見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提出了異議。智豪律師根據會見情況,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法律意見。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某的委託,智豪團隊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 程式部分
   (一)訊問中存在疲勞審訊和威脅的非法取證行為。
   (二)2012年1月19日、21日某區檢察院偵查人員違反法定程式傳喚上訴人,期間獲取的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坦白材料的收集地點和程式不合法。
   (四)本案指定居所見識居住執行違法。
   (五)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有間斷、不連續。
   (六)檢察院未移送可能對被告人有利的庭前供述。
二、實體部分
   (一)李某作為普通科員,對福利企業上報資料進行書面的審查,沒有實質的決定性權力。其沒有所謂的職權,無權可濫用,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二)李某負責材料稽核,最終決定權歸科長李某某。本案中勞貨科科長李某某為做出違法指令的負責人,李某屬於被指令具體實施的一般工作人員。李某在本案中起到輔助作用,處於從屬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
   (三)李某收受任某某2萬元賄賂屬實,其它指控金額均為李某在偵查人員疲勞審訊下做出的不實供述。
辯護結果:
2016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對李某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法院認為李某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後,故意不履行集體審議等職責,使得福利企業騙取國家稅款四千餘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在辯護律師的據理力爭之下,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律師意見,對李某從輕處罰。
智豪律師秉承著一貫的認真負責的態度,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多次與當事人會見,深入瞭解案件情況,準確及時地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積極維護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提出有效辯護,促進案件順利有序地進行,為當事人能夠得到公正、及時、合法的審判作出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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