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案發前系某區城鄉企業局主任科員。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後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某區城鄉企業局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0餘萬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在稽核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補貼過程中,故意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致使多家企業成功騙取國家專項資金補貼,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應數罪併罰,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律師介入:
何某某家屬透過其司法機關的朋友介紹,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去諮詢瞭解一下。於是,何某某家屬前往智豪律所進行諮詢。律師認真聽取了當事人介紹的情況,詳細的瞭解案發經過及到案過程,用了近三個小時的時間就職務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免費解析。當事人聽後認為律師分析得既有專業水準,同時又耐心負責,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2015年3月10日,何某某被送看守所羈押的同時檢察院向看守所下發了經許可會見通知。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先後多次向辦案單位申請會見,提出本案何某某的受賄金額並未達到50萬元以上,不屬於經許可會見的範圍。最終,檢察院同意智豪律師會見。
會見中,智豪律師詳細瞭解案件情況、被指定監視居住情況、以及訊問情況。何某某向智豪律師陳述,其在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曾遭受疲勞審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做出了違背意志的供述。同時,何某某也如實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情況,對於涉嫌的部分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隨後,智豪律師根據何某某介紹的情況,整理詳細的控訴材料,再次會見何某某,向其核實相關情節後向有關部分提出控告。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1.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要求排除被告人的庭前有罪供述
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智豪律師均向辦案單位提出本案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要求辦案單位排除非法證據。尤其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法院組織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式性問題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庭前會議中,智豪律師提出:第一,根據提訊證反映,檢察院有可能未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第二,申請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並且提出了偵查人員涉嫌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人員和方式等線索材料;第三,申請本案所有行賄人出庭作證;第四,申請法院調取指定監視居住簽到表。法院聽取雙方意見後當即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要求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
2.審判階段,專業化辯護
庭審中,智豪律師首先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發表了意見,智豪律師認為本案偵查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疲勞審訊和威脅的非法取證行為,被告人何某某在疲勞審訊和威脅下作出的有罪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八條規定,依法應當排除;因公訴人庭審中沒有舉示足以能夠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故希望法院直接排除相關證據。
就濫用職權罪方面,智豪律師認為:第一,被告人何某某沒有所謂的職權,無權可濫用。何某某作為科室業務主辦,只是一般工作人員,他沒有實質的決定權。第二,被告人何某某對企業上報資料只進行書面的審查,不可能發現企業提供的資料有虛假問題。第三,被告人何某某接手工作之前,就已經形成工作慣例,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做法。第四,即使何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那麼檢察院指控犯罪數額的證據也是不充分的,本案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就受賄罪方面,智豪律師提出,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只有收受5萬元賄賂屬實,其他指控金額均為被告人在偵查人員疲勞審訊下做出的不實供述,希望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後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準確認定。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因本案案情複雜,直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法院仍未能作出判決。據此,智豪律師根據新司法解釋對受賄罪數額標準的提高,向法院提出補充辯護意見,認為:假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何某某構成受賄罪,希望法院根據新法的規定,依法判處。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採信智豪律師的部分量刑辯護意見,尤其指出公訴機關舉示的證據無法確實充分的證明給國家造成了5000餘萬元的損失,故公訴機關指控情節特別嚴重的公訴意見不予採信,最終法院給予被告從輕判處。
法律索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案發前系某區城鄉企業局主任科員。因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後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某區城鄉企業局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0餘萬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在稽核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補貼過程中,故意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致使多家企業成功騙取國家專項資金補貼,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應數罪併罰,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律師介入:
何某某家屬透過其司法機關的朋友介紹,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去諮詢瞭解一下。於是,何某某家屬前往智豪律所進行諮詢。律師認真聽取了當事人介紹的情況,詳細的瞭解案發經過及到案過程,用了近三個小時的時間就職務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免費解析。當事人聽後認為律師分析得既有專業水準,同時又耐心負責,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2015年3月10日,何某某被送看守所羈押的同時檢察院向看守所下發了經許可會見通知。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先後多次向辦案單位申請會見,提出本案何某某的受賄金額並未達到50萬元以上,不屬於經許可會見的範圍。最終,檢察院同意智豪律師會見。
會見中,智豪律師詳細瞭解案件情況、被指定監視居住情況、以及訊問情況。何某某向智豪律師陳述,其在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曾遭受疲勞審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做出了違背意志的供述。同時,何某某也如實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情況,對於涉嫌的部分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隨後,智豪律師根據何某某介紹的情況,整理詳細的控訴材料,再次會見何某某,向其核實相關情節後向有關部分提出控告。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1.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要求排除被告人的庭前有罪供述
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智豪律師均向辦案單位提出本案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要求辦案單位排除非法證據。尤其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法院組織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式性問題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庭前會議中,智豪律師提出:第一,根據提訊證反映,檢察院有可能未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第二,申請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並且提出了偵查人員涉嫌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人員和方式等線索材料;第三,申請本案所有行賄人出庭作證;第四,申請法院調取指定監視居住簽到表。法院聽取雙方意見後當即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要求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
2.審判階段,專業化辯護
庭審中,智豪律師首先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發表了意見,智豪律師認為本案偵查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疲勞審訊和威脅的非法取證行為,被告人何某某在疲勞審訊和威脅下作出的有罪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八條規定,依法應當排除;因公訴人庭審中沒有舉示足以能夠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故希望法院直接排除相關證據。
就濫用職權罪方面,智豪律師認為:第一,被告人何某某沒有所謂的職權,無權可濫用。何某某作為科室業務主辦,只是一般工作人員,他沒有實質的決定權。第二,被告人何某某對企業上報資料只進行書面的審查,不可能發現企業提供的資料有虛假問題。第三,被告人何某某接手工作之前,就已經形成工作慣例,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做法。第四,即使何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那麼檢察院指控犯罪數額的證據也是不充分的,本案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就受賄罪方面,智豪律師提出,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只有收受5萬元賄賂屬實,其他指控金額均為被告人在偵查人員疲勞審訊下做出的不實供述,希望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後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準確認定。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因本案案情複雜,直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法院仍未能作出判決。據此,智豪律師根據新司法解釋對受賄罪數額標準的提高,向法院提出補充辯護意見,認為:假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何某某構成受賄罪,希望法院根據新法的規定,依法判處。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採信智豪律師的部分量刑辯護意見,尤其指出公訴機關舉示的證據無法確實充分的證明給國家造成了5000餘萬元的損失,故公訴機關指控情節特別嚴重的公訴意見不予採信,最終法院給予被告從輕判處。
法律索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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