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女,1969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重慶市某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14年9月16日被某公安分局監視居住,檢察院於2015年2月4日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劉某欲強行透過某學校教學區域,被學校保安阻攔後與保安發生爭執,並滯留校園不走。隨後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戴某接到報警後立即出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被告人劉某不聽民警勸阻,以打耳光、腳踢等手段阻撓民警執法。在其丈夫趕到現場後,被告人又指使丈夫繼續對民警進行追打致其頭部等多處受傷。增員民警趕到現場後將被告人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案發時其系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辯護策略:
2015年2月5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當事人家屬委託智豪律師介入一審代理。委託當天,被告人劉某因身體和情緒不適,並未親自到律所。智豪律師認真聽取了當事人家屬對案件和偵查、審查起訴程式的敘述,認為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不斷施壓,導致檢察院不得不訴。
智豪律師於次日前往法院提交委託手續,並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細心整理、摘錄。閱卷中智豪律師進一步瞭解了案件事實和情節:被告人劉某2013年被確診身患乳腺癌,之後採取手術切除、藥物治療、放療化療等多種手段進行治療。由於身患絕症和長期治療影響,劉某身體和精神承受巨大壓力,性格變得消極、低沉、暴躁,情緒難以控制。事發當天起初是劉某與學校保安發生矛盾,但是沒有肢體衝突,後民警現場調解中激怒劉某,導致劉某及其丈夫追打民警,造成民警頭部皮外傷。案發後,劉某情緒平復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派出所寫下了道歉信和保證書,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保證承擔醫療費用,並予以賠償。
全面掌握證據材料後,智豪律師需要當面與劉某溝通案件細節。考慮到劉某身患絕症、並患抑鬱症的特殊情況,智豪律師前後3次前往劉某家中與其交談,既要了解案情,更要疏導其心理。根據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的線索,智豪律師與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取得聯絡,當面諮詢、瞭解被告人的病情,以期望對案件審理有所幫助。
智豪律師還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懇請法院充分考慮到劉某的特殊情況,庭審中允許其坐著減輕壓力,儘量使庭審快速完結,避免庭審冗長給被告人造成不適;庭審中儘量不要用刺激性的言語,以免對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同時,智豪律師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告人在派出所親筆書寫的道歉信和保證書,以證明其案發後認罪、悔罪態度。
最重要的是,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執意對被告人的行為不予諒解,而且還出具材料說明被告人態度頑抗,期望法院能夠嚴懲。智豪律師介入後,多次與被害民警聯絡,希望能夠對被告人予以諒解。經過智豪律師的多方努力,在開庭前被害人同意出具諒解書。
庭審前,智豪律師與公訴人就雙方觀點進行溝通,雙方都表示認同,同時對庭審過程達成一致——保證庭審儘快完結,避免刺激被告人。
庭審中,智豪律師從被告人案發前的疾病及治療情況、案發時處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等方面闡述了辯護意見,希望法院能夠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結果:
公訴人和承辦法官充分支援辯護人的意見,庭前對相關證據及時予以調取,庭審中滿足了辯護人所有要求,庭審後充分考慮辯護人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合理性,最終判處被告人犯妨害公務罪,但考慮到被告人系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因此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劉某,女,1969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重慶市某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14年9月16日被某公安分局監視居住,檢察院於2015年2月4日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劉某欲強行透過某學校教學區域,被學校保安阻攔後與保安發生爭執,並滯留校園不走。隨後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戴某接到報警後立即出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被告人劉某不聽民警勸阻,以打耳光、腳踢等手段阻撓民警執法。在其丈夫趕到現場後,被告人又指使丈夫繼續對民警進行追打致其頭部等多處受傷。增員民警趕到現場後將被告人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案發時其系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辯護策略:
2015年2月5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當事人家屬委託智豪律師介入一審代理。委託當天,被告人劉某因身體和情緒不適,並未親自到律所。智豪律師認真聽取了當事人家屬對案件和偵查、審查起訴程式的敘述,認為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不斷施壓,導致檢察院不得不訴。
智豪律師於次日前往法院提交委託手續,並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細心整理、摘錄。閱卷中智豪律師進一步瞭解了案件事實和情節:被告人劉某2013年被確診身患乳腺癌,之後採取手術切除、藥物治療、放療化療等多種手段進行治療。由於身患絕症和長期治療影響,劉某身體和精神承受巨大壓力,性格變得消極、低沉、暴躁,情緒難以控制。事發當天起初是劉某與學校保安發生矛盾,但是沒有肢體衝突,後民警現場調解中激怒劉某,導致劉某及其丈夫追打民警,造成民警頭部皮外傷。案發後,劉某情緒平復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派出所寫下了道歉信和保證書,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保證承擔醫療費用,並予以賠償。
全面掌握證據材料後,智豪律師需要當面與劉某溝通案件細節。考慮到劉某身患絕症、並患抑鬱症的特殊情況,智豪律師前後3次前往劉某家中與其交談,既要了解案情,更要疏導其心理。根據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的線索,智豪律師與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取得聯絡,當面諮詢、瞭解被告人的病情,以期望對案件審理有所幫助。
智豪律師還及時與承辦法官溝通,懇請法院充分考慮到劉某的特殊情況,庭審中允許其坐著減輕壓力,儘量使庭審快速完結,避免庭審冗長給被告人造成不適;庭審中儘量不要用刺激性的言語,以免對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同時,智豪律師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告人在派出所親筆書寫的道歉信和保證書,以證明其案發後認罪、悔罪態度。
最重要的是,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執意對被告人的行為不予諒解,而且還出具材料說明被告人態度頑抗,期望法院能夠嚴懲。智豪律師介入後,多次與被害民警聯絡,希望能夠對被告人予以諒解。經過智豪律師的多方努力,在開庭前被害人同意出具諒解書。
庭審前,智豪律師與公訴人就雙方觀點進行溝通,雙方都表示認同,同時對庭審過程達成一致——保證庭審儘快完結,避免刺激被告人。
庭審中,智豪律師從被告人案發前的疾病及治療情況、案發時處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等方面闡述了辯護意見,希望法院能夠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結果:
公訴人和承辦法官充分支援辯護人的意見,庭前對相關證據及時予以調取,庭審中滿足了辯護人所有要求,庭審後充分考慮辯護人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合理性,最終判處被告人犯妨害公務罪,但考慮到被告人系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積極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因此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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