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前言: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時候需要綜合考量全案各種因素,而法理不外乎人情,迴歸到具體個案,當事人自身品格亦屬於考慮物件,就此律師應注重對品格證據的蒐集和並圍繞其進行辯護。
一、案件情況
公訴人指控,2008年,張某成立XX旺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竹公司),公司成立後因缺乏資金未實際經營。2013年7月期間,張某、王某、陳某等為籌集資金,成立了旺竹重慶分公司,並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不具備融資資質的情況下,邀約他人參加,並招聘業務員。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間,程某(被告)等人以發傳單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虛假誇大旺竹公司有實體竹木加工廠,盈利能力強,以公司新近投資休閒酒店專案資金短缺為由向群眾借款,並以實際月息3%和提供免費農家樂為誘餌吸引中老年群眾,至案發共騙取690名被害人投資款1579.31萬餘元。
公訴人以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二、接受委託
程某家屬得知程某被拘留後,得知重慶智豪律師是知名的只做刑事辯護的專業化律所,即馬上到智豪律所瞭解情況,智豪律所刑辯團隊在傾聽家屬意見後,當即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法律解釋、量刑情節和智豪所曾經辦理相關案件的豐富經驗做了詳實的介紹,程某家屬即簽訂委託。
三、專業化服務、針對性提取品格證據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程某家屬委託後,指派資深刑辯律師擔任被告人程某的辯護人,接受委託第二天,承辦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程某,瞭解了基本案情,關心了程某身心情況,並就案件具體情況向辦案機關申請對程某取保候審,後程某依法被取保候審。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展開各項工作,多次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材料並透徹分析,積極與承辦機關交換意見,在案件審理階段,針對委託人特殊情況,積極調取品格證據,爭取以情動法、以理曉法,承辦律師透過努力收集到了程某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關於程某家庭情況經濟困難、家庭負擔重的《證明》和程某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四、辯護策略
智豪刑辯團隊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智豪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程某在本案中系從犯。程某是經他人招聘進入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意不是程某策劃或提出的,程某在公司中從事的是業務員工作,不負責公司的經營,對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進行管理,不屬於領導者。且本案程某涉案金額只有100餘萬元,與其他被告人相比不足1/10,認定其為主犯明顯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2、程某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對程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五、辯護結果:
經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審理,對辯護人提出的程某系從犯、認罪態度好的意見被採納,對程某減輕處罰,以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程某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均表示非常滿意。
結語:在本案中,承辦律師突破以往刑辯律師怠於調查取證的思維方式,積極出動,有針對性的提出取保候審,積極調取程某的品格證據,由此印證程某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均不深,而且程某家庭困難,確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顧,由此加強了承辦法官和合議庭的內心確認,對程某判處緩刑做了有力的心理傾向性推動,之後承辦律師步步為營,穩紮穩打,按照智豪刑辯團隊提出的辯護策略,提出了程某是從犯、認罪態度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法院均予以採納,最終對程某判處緩刑,當天即予以釋放。
智豪刑辯律師一直以執著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責任心,秉承為委託人盡責為本職,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利益。
一、案件情況
公訴人指控,2008年,張某成立XX旺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竹公司),公司成立後因缺乏資金未實際經營。2013年7月期間,張某、王某、陳某等為籌集資金,成立了旺竹重慶分公司,並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不具備融資資質的情況下,邀約他人參加,並招聘業務員。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間,程某(被告)等人以發傳單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虛假誇大旺竹公司有實體竹木加工廠,盈利能力強,以公司新近投資休閒酒店專案資金短缺為由向群眾借款,並以實際月息3%和提供免費農家樂為誘餌吸引中老年群眾,至案發共騙取690名被害人投資款1579.31萬餘元。
公訴人以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二、接受委託
程某家屬得知程某被拘留後,得知重慶智豪律師是知名的只做刑事辯護的專業化律所,即馬上到智豪律所瞭解情況,智豪律所刑辯團隊在傾聽家屬意見後,當即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法律解釋、量刑情節和智豪所曾經辦理相關案件的豐富經驗做了詳實的介紹,程某家屬即簽訂委託。
三、專業化服務、針對性提取品格證據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程某家屬委託後,指派資深刑辯律師擔任被告人程某的辯護人,接受委託第二天,承辦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程某,瞭解了基本案情,關心了程某身心情況,並就案件具體情況向辦案機關申請對程某取保候審,後程某依法被取保候審。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展開各項工作,多次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材料並透徹分析,積極與承辦機關交換意見,在案件審理階段,針對委託人特殊情況,積極調取品格證據,爭取以情動法、以理曉法,承辦律師透過努力收集到了程某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關於程某家庭情況經濟困難、家庭負擔重的《證明》和程某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四、辯護策略
智豪刑辯團隊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智豪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程某在本案中系從犯。程某是經他人招聘進入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意不是程某策劃或提出的,程某在公司中從事的是業務員工作,不負責公司的經營,對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進行管理,不屬於領導者。且本案程某涉案金額只有100餘萬元,與其他被告人相比不足1/10,認定其為主犯明顯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2、程某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對程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五、辯護結果:
經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審理,對辯護人提出的程某系從犯、認罪態度好的意見被採納,對程某減輕處罰,以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程某及其家屬對判決結果均表示非常滿意。
結語:在本案中,承辦律師突破以往刑辯律師怠於調查取證的思維方式,積極出動,有針對性的提出取保候審,積極調取程某的品格證據,由此印證程某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均不深,而且程某家庭困難,確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顧,由此加強了承辦法官和合議庭的內心確認,對程某判處緩刑做了有力的心理傾向性推動,之後承辦律師步步為營,穩紮穩打,按照智豪刑辯團隊提出的辯護策略,提出了程某是從犯、認罪態度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法院均予以採納,最終對程某判處緩刑,當天即予以釋放。
智豪刑辯律師一直以執著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責任心,秉承為委託人盡責為本職,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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