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賄案,一審認自首、降金額、減輕判(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輕判受賄罪

案情簡介

核心提示:
王某被控受賄20.2萬元,經智豪律師辯護,法院認定自首成立,金額扣除9.2萬元,依法對王某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案發前任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04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任縣市政園林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環衛、考核、垃圾處理場、工會等工作。2010年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分管環衛、垃圾處理場工作,負責環衛裝置採購的職務便利,收受環衛裝置銷售商業務員送的賄賂款20萬餘元。
辯護策略:
據家屬介紹,第一任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公訴人交換意見認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並在起訴書中認定自首情節。智豪律師也分析王某構成自首的條件以及不構成自首的可能。2015年6月中旬,王某被起訴至法院。讓家屬沒想到的是,起訴書對王某的自首情節隻字未提,公訴人認為王某沒有自動投案,到案後更是未能徹底、全面供述自己的罪行,反而供述不斷反覆、不完整、不全面,故依法不構成自首。
案件的訴訟進展印證了智豪律師的分析判斷。隨即,王某家屬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第二辯護人,接下來的辯護工作以智豪律師為主,第一辯護律師協助。
智豪律師獲取起訴書副本、閱卷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王某明確肯定了智豪律師的刑辯實力和專業性,毫無保留地陳述了案件所有情況。王某對起訴書的異議:第一,職偵局和公訴人承諾的自首沒有認定;第二,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金額或者退還行賄人,或者上交,應當從受賄金額中扣除。智豪律師表示,待詳細審查證據後,著重將上述兩個問題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問題一:本案是否構成自首
本案屬於典型的電話通知到案,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有不同認識。智豪律師在集體討論中,全面分析了電話通知到案的“自動性”認定問題:第一,嫌疑人接電話通知時或之後已經知道偵查機關調查其涉嫌犯罪問題,仍前往偵查機關指定的地點,說明具備投案的自動性。第二,偵查機關以通知開會等理由將嫌疑人引誘至指定地點,這種情況屬於“誘捕”,不能視為自動投案。第三,嫌疑人接電話通知時或者之後不知道為何事,若明知則具備投案的自動性,否則相反。
智豪律師分析證據後認為,王某投案的行為屬於第一種情形,應當被認定為自首;但是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和辯護律師均沒有收集證明王某投案時主觀心態的證據,故起訴書不予認定自首情節。據此,智豪律師集體研究後向法院提出申請:第一,申請法院向王某單位領導黃某調查核實,證明:黃某電話通知王某到單位時明確告知檢察院有兩位同志找他。第二,申請法院向王某妻子調查核實,證明:黃某當天離開家時明確告知妻子,檢察院有同志找他。同時,行賄人單位事先告知王某,行賄人已經向檢察院交代了行賄事實,王某隨即向紀委廉政賬戶退款。這些行為均可以證實,王某前往單位時已經明知檢察院找其調查涉嫌受賄的犯罪行為。
此外,智豪律師在一次刑事案件研討會中,就此一般性實務問題,向多位資深法官請教,法官一致表示:電話通知到案情況下,嫌疑人只要具有歸案的主動性、接受處理的目的性和供述的自願性,即可認定為自首。
問題二:是否退還部分金額
會見中,王某向智豪律師提出,收受賄賂後曾退還7萬元,且上交單位2.2萬元。為了證實上述情節,智豪律師依法向法院申請四名證人出庭作證。接到智豪律師的申請後,法院依法向四名證人送達了出庭通知書,其中一名證人表示當天無法出庭,在法院製作了證言筆錄;一名證人藉口有事不予出庭;另外兩名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以及審判員的發問。智豪律師詳細向兩位證人詢問了王某邀約行賄人吃飯還錢的細節,包括吃飯地點、座位次序、錢款包裝等。智豪律師總結陳詞指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王某有還錢行為,起訴書的指控依法不能全部成立。
辯護結果:
2015年9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針對自首問題,法院評判:王某接單位領導電話通知後,明知行賄人已經接受檢察院調查,向縣紀委廉政賬戶上繳部分贓款後,前往單位接受調查,具有到案的自動性。到案後,王某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故王某辯護人提出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針對犯罪金額問題,法院評判:現無證據證明王某在上交錢款時,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出,王某僅收受行賄人一人的錢財,故該款應當從王某收受的金額中扣除。同時,本案現有證據不能排除王某在收受行賄人7萬元後已將7萬元退還給行賄人的可能性,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對起訴書指控王某收受7萬元的事實不予支援。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一審判決認定王某受賄11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宣判後,王某及其家屬表示“我們對這個結果十分滿意,現在《刑法修正案(九)》即將施行,希望委託智豪律師能夠繼續代理再爭取更好的結果。”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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