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263条更新於 2026-10-22
本罪名詳解正在整理中,可直接諮詢律師了解。
諮詢搶劫罪辯護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常見問題

搶奪罪判多少年?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判多少年?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罪的刑罰重嗎、判多少年?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罪怎麼判刑、判多少年?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財物會被判刑嗎、判多少年?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如何認定搶奪罪轉化搶劫罪
刑法第267條第二款:“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要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稱的“攜帶凶器”是指在搶奪時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兇器的行為。攜帶凶器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攜帶凶器往往會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或者精神強制,造成被害人不敢進行反抗。因此,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脅迫行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攜帶凶器而有恃無恐,進行搶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幹警抓捕時,或者被見義勇為的人民群眾制止時,犯罪嫌疑人則會使用兇器,因此可以說這種行為是以暴力作後盾的。由於犯罪嫌疑人攜帶凶器搶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對他人的人身也構成了威脅,其危害程度較之普通的搶奪行為大得多,並且具有一定的搶劫罪的特徵。中國刑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以規定對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如何認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一.司法實踐中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聯絡: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係。
(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係。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
二.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絡,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三.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之間的主要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絡;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
四.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
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絡。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絡,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絡,應定故意殺人罪。
刑法條文之搶奪罪與搶劫罪不同之處
搶奪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的如何認定

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性質,最終以搶劫罪處理,這可以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這一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認定上往往會出現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導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爭議或錯誤。我們認為,認定這一轉化型搶劫罪,關鍵在於正確理解《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的條件。這一轉化適用條件包括轉化的前提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
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以上三種行為構成犯罪均須數額較大,數額較小不能構成上述三種犯罪。一般來說,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末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客觀條件,也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發展為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實施後,沒有被及時發現或者抓獲,而是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即使其行兇抗拒抓捕,也不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脫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論處。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於他人而使其致傷或者致死的,則適用第269條,以搶劫罪論處。
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讓別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為人抗拒公安機關或者群眾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消滅現場遺留的犯罪證據。如果行為人並非出於以上三種目的,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以轉化搶劫罪論處,只能根據其實際情況,應以有關罪名論處。
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趙某、劉某夥同被告人張某,駕駛一輛“東風”牌轎車(該車為被告人趙某租用他人車輛),從安徽省阜陽市至界首市代橋鎮方向沿途盜狗。當晚23時,三被告人行竊後返回途中,在界首市代橋鎮村道上遇見該鎮派出所巡邏警察,在民警對其三人進行盤查時,被告人趙某拿著帶有毒針的弩(盜狗作案工具)指向辦案民警,並對其言語相威脅,趁民警閃身之際,趙某即駕車調頭向東逃跑,因慌不擇路,該車側翻倒在界首市代橋鎮供電所東路邊乾溝內,民警尾追趕到現場,發現車輛後備箱內有死狗十條、弩和毒針等作案工具,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某。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狗十條價值1172元。另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人趙某、張某還在阜陽市周邊盜竊狗十餘條,以1000餘元的價格銷贓給阜南縣的張某(另案處理)。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對三被告人均構成盜竊罪並無歧義,但對三人是否構成搶劫罪(轉化犯)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是盜竊共犯,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時也應成立搶劫共犯。因此,對三被告人本次犯罪行為均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意見認為,被告人趙某以暴力威脅,抗拒抓捕行為是其個人行為,張某、劉某對此與趙某既無意識聯絡,也未實行共同行為,因此張某、劉某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犯。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本案既涉及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又涉及共同犯罪構成的認定。1、關於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269 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理論界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是搶劫的一種特殊型別。轉化型搶劫罪涉及到轉化前的犯罪行為和轉化行為(實行過限行為)與轉化的條件。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盜竊、詐騙、奪行為,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2、關於共同犯罪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須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才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一般理論,凡涉及認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這是共同犯罪最為本質的特徵。3、關於轉化型搶劫共犯的認定。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先前的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的共同故意較容易認定,而對於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行為及後面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因此,轉化型搶劫罪中共犯的認定,不僅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徵,還應當結合犯罪時的客觀情形對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主觀意志進行分析。

 

  具體到本案中,要認定趙某、張某、劉某的先前實施盜竊行為的共犯是否能夠轉化為後續轉化型搶劫犯罪的共犯,關鍵要看行為人在實施盜竊先前行為後是否有逃避抓捕對檢查民警當場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具體行為。對於張某、劉某作為沒有當場實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的“無過限行為人”,則要看二人事前與趙某有無通謀,有無協商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預案”,是否同意趙某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即三人是否存在共同轉化的主觀要件。綜合本案情況分析,三被告人盜竊途中路遇民警盤查,事發突然,且車輛有趙某駕駛,張某、劉某坐在後拖斗內,根本無時間協商是否、如何實行暴力威脅拘捕。沒有證據證明也不能推定趙某與張某、劉某有“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的共同故意;民警證實,在逃走過程中張某、劉某也沒有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僅僅是被趙某駕駛的車輛拉著逃跑直至翻進溝內。綜上,劉某、張某二被告人與趙某持弩威脅警察的行為主觀上無共同故意,且劉某、張某客觀上並未實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張某、劉某的行為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共犯。

 

  (作者單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相關案例

緩刑抢劫罪

黃某涉嫌搶劫案,智豪成功辯護緩刑

主文: 案情簡介: 黃某,男,因涉嫌 搶劫罪 ,於2012年8月23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2年6月4日10時許,被告人蔣某、騰某、黃某共謀搶劫後,前往某市X區X街道X社群319國道下涵洞旁,採用…

取保候審抢劫罪

皮某涉嫌多次搶劫,智豪介入成功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一、案情簡介 皮某,男,漢族,有固定職業。2016年2月份左右,其利用網路交友平臺與他人建立朋友關係。在對方邀約皮某見面過程中,皮某使用語言暴力、刀具等搶劫網友財物。2016年2月6日因涉嫌 搶劫罪 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

取保候審抢劫罪

龔某某涉嫌搶劫,智豪律師辯護後成功取保候審

一、案情簡介 龔某某,男,系重慶某二手車公司旗下子公司的部門負責人,因該公司在在幾個月前賣出一輛高檔車,由該公司作為擔保人向銀行按揭。買車人在交了2個月按揭後便銷聲匿跡。作為擔保方該二手車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該公司透過調查,發現車輛在廣東省珠…

取保候審抢劫罪

袁某涉嫌搶劫,成功取保候審

1999年5月18日晚11時許,被告人袁某、夏某、李某共謀後在南岸區南坪某酒店附近,見孔某路經此處,夏、李上前持刀抵住孔,三人威脅並搶走孔挎包一個,包內有現金4元、裙子一條等物,後三人逃離現場,智豪辯護團提出被告袁某在案發後和庭審中均能如實…

輕判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李某某涉嫌搶劫22萬餘萬,智豪成功辯護獲輕判

李某某 2001年因犯 故意傷害罪 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6年因涉嫌 搶劫罪 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劉某某夥同十餘人先後多次作案搶劫價值22萬餘元,其家屬委託智豪刑事辯護團為其辯護,智豪辯護團…

相關法規

相關文書

判决书

盜竊罪累犯、坦白,如何量刑?——王XX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二百六十四條 【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

判决书

詐騙罪共同犯罪如何區分主從犯——黃某,劉某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判决书

詐騙老年人財物的,可從重處罰——蔣某、夏某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判决书

黃某某以合夥購車為由騙取購車款,構成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重慶刑事律師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