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黃某,男,因涉嫌搶劫罪,於2012年8月23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2年6月4日10時許,被告人蔣某、騰某、黃某共謀搶劫後,前往某市X區X街道X社群319國道下涵洞旁,採用毆打、拖拽的暴力手段將被害人鄭某的黑色皮包搶走,包內有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並造成被害人手部瘀傷。案發後,被搶財物除耳環被丟棄以及現金被三人揮霍外,其餘財物已全部追回併發還給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黃某在被執行逮捕後,隨即黃某家屬即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進行案件諮詢。黃某家屬來我所之前即瞭解到我所有專門的刑事辯護團隊,綜合刑事類作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辯護部門,有數十名資深律師專門從事相關研究和辯護工作。在智豪所,黃某家屬將案件情況予以介紹,著重說明了案件進展情況,智豪律師憑藉刑事專業知識和刑事辯護經驗,提出了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出於對智豪律師的信任、對智豪團隊的信賴,黃某家屬毅然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期望智豪律師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幫其爭取緩刑輕判。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案件承辦人取得聯絡,瞭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關情況。隨後智豪律師查閱、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進行仔細的分析、摘錄。與此同時,智豪律師透過黃某及其家屬收集對其有利的相關證據,收集能夠證明其罪輕的證據。經過綜合閱卷、證據分析,智豪律師將本案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第一,黃某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行為時未滿16週歲,是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黃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被告自首歸案後,又主動提供同案犯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四,被告黃某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主觀惡性小,可塑性強,無再犯罪的危險性,且被告親屬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辯護結果:
法院聽取並採信了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認為黃某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鑑於其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親屬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審理中均能自願認罪。最終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本案辯護中,雖然審查起訴階段未能與公訴人就從輕量刑達成一致,但在審判階段智豪律師結合專業領域的知識,據理力爭,集集體智慧,最終達到搶劫罪罪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效果,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十分滿意。
案情簡介:
黃某,男,因涉嫌搶劫罪,於2012年8月23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2年6月4日10時許,被告人蔣某、騰某、黃某共謀搶劫後,前往某市X區X街道X社群319國道下涵洞旁,採用毆打、拖拽的暴力手段將被害人鄭某的黑色皮包搶走,包內有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並造成被害人手部瘀傷。案發後,被搶財物除耳環被丟棄以及現金被三人揮霍外,其餘財物已全部追回併發還給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黃某在被執行逮捕後,隨即黃某家屬即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進行案件諮詢。黃某家屬來我所之前即瞭解到我所有專門的刑事辯護團隊,綜合刑事類作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辯護部門,有數十名資深律師專門從事相關研究和辯護工作。在智豪所,黃某家屬將案件情況予以介紹,著重說明了案件進展情況,智豪律師憑藉刑事專業知識和刑事辯護經驗,提出了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出於對智豪律師的信任、對智豪團隊的信賴,黃某家屬毅然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期望智豪律師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幫其爭取緩刑輕判。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案件承辦人取得聯絡,瞭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關情況。隨後智豪律師查閱、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進行仔細的分析、摘錄。與此同時,智豪律師透過黃某及其家屬收集對其有利的相關證據,收集能夠證明其罪輕的證據。經過綜合閱卷、證據分析,智豪律師將本案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第一,黃某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行為時未滿16週歲,是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黃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被告自首歸案後,又主動提供同案犯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四,被告黃某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主觀惡性小,可塑性強,無再犯罪的危險性,且被告親屬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辯護結果:
法院聽取並採信了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認為黃某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鑑於其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親屬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審理中均能自願認罪。最終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本案辯護中,雖然審查起訴階段未能與公訴人就從輕量刑達成一致,但在審判階段智豪律師結合專業領域的知識,據理力爭,集集體智慧,最終達到搶劫罪罪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效果,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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