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涉嫌多次搶劫,智豪介入成功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搶劫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皮某,男,漢族,有固定職業。2016年2月份左右,其利用網路交友平臺與他人建立朋友關係。在對方邀約皮某見面過程中,皮某使用語言暴力、刀具等搶劫網友財物。2016年2月6日因涉嫌搶劫罪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皮某被刑事拘留後,其家人非常著急。透過身邊朋友介紹得知智豪律所是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故專程前來智豪所尋求幫助。智豪律所在認真聽取其家人介紹的初步案情後,結合承辦類似案件的相似情況,給其家人做了詳細的法律評估分析。皮某家人很認同智豪律師中肯的法律意見,經商量後決定將皮某涉嫌犯罪的辯護工作交由智豪所代理。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皮某瞭解相關案件情況。透過會見,智豪律師從嫌疑人皮某處獲得其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及其他嚴重疾病的資訊。為了維護嫌疑人皮某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了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辦案機關認為該案案情重大,嫌疑人拒絕認罪,現在監管場所可以對該種病人實施監管為由,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之後,智豪律師在多次與皮某會見中除了解案情外,還不時透過看守所和其本人觀察瞭解身體狀況。在第八次會見後,智豪律師看到皮某的身體狀況很差,病情有逐漸加重的趨勢。基於以上特殊情況,智豪律師又立即向辦案機關反映了皮某的身體狀況,並再次提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三、案件結果
辦案機關經再次對皮某身體進行檢查,認為智豪律師反映的情況屬實,智豪律師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可以採納,於2016年8月3日決定對皮某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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