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盜竊罪

盜竊罪(《刑法》第264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264条更新於 2026-10-22
本罪名詳解正在整理中,可直接諮詢律師了解。
諮詢盜竊罪辯護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常見問題

銷贓罪的物件是什麼?刑法條文如何規定的?
本罪的物件必須是他人違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須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財物,不能成為本罪的物件。因為藏匿自已盜竊得來的物品,這只是一種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它已被自己所犯的盜竊罪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個獨立的窩藏贓物罪了。其次,這種物品只要是由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得來的就足夠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處罰不可。例如,未滿 l4 週歲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盜竊得來的物品仍然是贓物,儘管這種行為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或欠缺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構成犯罪。此外,中國人在本國因犯罪而免於刑事處罰的或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公民犯罪而沒有適用刑罰的,由於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舊是贓物。  
如何認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一.司法實踐中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聯絡: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係。
(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係。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
二.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絡,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三.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之間的主要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絡;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
四.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
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絡。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絡,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絡,應定故意殺人罪。
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票據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1.行為方式的特殊性。一方面,由於本罪行為完全列舉於刑法條文,所以超出法條規定的行為不成立票據詐騙罪,但可能成立詐騙罪等;另一方面,法條中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據的通常使用方式,將偽造、變造的的票據作為真票據予以利用,從而騙取財物。例如,將偽造、變造的票據質押給貸款人的地,屬於使用行為。但是,出賣偽造的票據本身騙取財產的行為,不屬於這裡的使用,只能成立詐騙罪。 法律||教育網
  2.行為人成立本罪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明知是他人的票據,明知自己在銀行帳戶中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等等,即要求明知構成犯罪的客觀事實。當然,如果對同一犯罪內具體內容認識錯誤(如以為是偽造的票據,實際上卻是他人作廢的票據),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盜竊支票並使用的行為性質:
  (l)盜竊定額支票的,不管行為人盜竊後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盜竊罪。
  (2)盜竊定額支票之外的不記名、不掛失支票的,成立盜竊罪。
  (3)盜竊記名的空白支票,然後補記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額並使用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4)盜竊記名支票後,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均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5)盜竊格式票據(票據用紙)並偷蓋印章或者偽造印鑑,記載相關事項,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都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論處(在票據詐騙未遂的情況下,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既遂)。
刑法條文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拐賣婦女、兒童的。 
2、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4、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5、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
要正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非以出賣為目的,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以拐騙兒童罪立案偵查。 
 
教唆被拐賣、拐騙、收買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以盜竊罪、詐騙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趙某、劉某夥同被告人張某,駕駛一輛“東風”牌轎車(該車為被告人趙某租用他人車輛),從安徽省阜陽市至界首市代橋鎮方向沿途盜狗。當晚23時,三被告人行竊後返回途中,在界首市代橋鎮村道上遇見該鎮派出所巡邏警察,在民警對其三人進行盤查時,被告人趙某拿著帶有毒針的弩(盜狗作案工具)指向辦案民警,並對其言語相威脅,趁民警閃身之際,趙某即駕車調頭向東逃跑,因慌不擇路,該車側翻倒在界首市代橋鎮供電所東路邊乾溝內,民警尾追趕到現場,發現車輛後備箱內有死狗十條、弩和毒針等作案工具,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某。經界首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狗十條價值1172元。另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人趙某、張某還在阜陽市周邊盜竊狗十餘條,以1000餘元的價格銷贓給阜南縣的張某(另案處理)。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對三被告人均構成盜竊罪並無歧義,但對三人是否構成搶劫罪(轉化犯)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是盜竊共犯,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時也應成立搶劫共犯。因此,對三被告人本次犯罪行為均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意見認為,被告人趙某以暴力威脅,抗拒抓捕行為是其個人行為,張某、劉某對此與趙某既無意識聯絡,也未實行共同行為,因此張某、劉某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犯。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本案既涉及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又涉及共同犯罪構成的認定。1、關於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269 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理論界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是搶劫的一種特殊型別。轉化型搶劫罪涉及到轉化前的犯罪行為和轉化行為(實行過限行為)與轉化的條件。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盜竊、詐騙、奪行為,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2、關於共同犯罪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須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才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一般理論,凡涉及認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這是共同犯罪最為本質的特徵。3、關於轉化型搶劫共犯的認定。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先前的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的共同故意較容易認定,而對於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行為及後面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因此,轉化型搶劫罪中共犯的認定,不僅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徵,還應當結合犯罪時的客觀情形對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主觀意志進行分析。

 

  具體到本案中,要認定趙某、張某、劉某的先前實施盜竊行為的共犯是否能夠轉化為後續轉化型搶劫犯罪的共犯,關鍵要看行為人在實施盜竊先前行為後是否有逃避抓捕對檢查民警當場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具體行為。對於張某、劉某作為沒有當場實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的“無過限行為人”,則要看二人事前與趙某有無通謀,有無協商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預案”,是否同意趙某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即三人是否存在共同轉化的主觀要件。綜合本案情況分析,三被告人盜竊途中路遇民警盤查,事發突然,且車輛有趙某駕駛,張某、劉某坐在後拖斗內,根本無時間協商是否、如何實行暴力威脅拘捕。沒有證據證明也不能推定趙某與張某、劉某有“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的共同故意;民警證實,在逃走過程中張某、劉某也沒有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僅僅是被趙某駕駛的車輛拉著逃跑直至翻進溝內。綜上,劉某、張某二被告人與趙某持弩威脅警察的行為主觀上無共同故意,且劉某、張某客觀上並未實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張某、劉某的行為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共犯。

 

  (作者單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搶奪罪的量刑標準、判多少年?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搶奪罪量刑標準
 
一.    概念:
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刑法條文中只有銷贓數額的如何認定其性質,能否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盜竊罪贓物數額的計算方法,其中該條第七項規定: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在處理盜竊案件過程中,對於既有估價結論,又有銷贓數額的情況下,依據該司法解釋,人民法院通常都會選擇較高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對於只有銷贓數額,而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予以印證,從而無法對贓物進行估價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常以事實不清,無法認定盜竊數額為由,對案件作無罪處理。這種做法是否具有合理性,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作為銷贓數額,其與贓物的估價數額相比,只能具有三種可能:一是銷贓數額高於估價數額,二是銷贓數額等於估價數額,三是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除此三種情況,再無其他可能。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可以將銷贓數額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
 
首先,當銷贓數額高於估價數額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理所當然地應以銷贓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不是以估價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
 
其次,當銷贓數額等於估價數額時,銷贓數額正好就是被害人的損失數額,將銷贓數額作為定案依據符合公平原則。
 
最後,當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該以估價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由於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能夠作為估價依據,因此,贓物的實際價值已經無法查清,估價數額實際上已經不可能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但是這種情況下決不意味著可以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相反,既然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說明所盜贓物價值至少應該達到銷贓數額。根據疑罪從輕的原則,當被告人罪重、罪輕存在疑問時,應該按照輕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情況下,仍然可以選擇一個較低數額即銷贓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刑法的解釋方法中,有一種叫“當然解釋”的解釋方法,所謂當然解釋是指刑法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某一對應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一種解釋方法。前面從邏輯上分析了銷贓數額與估價數額所能具有的三種情形,又從法規範的角度分析了銷贓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據此,可以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從當然解釋的角度得出一個當然的結論:即使贓物無法估價,也可以將銷贓數額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
 
(作者單位: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
銷贓罪判多少年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透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儲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併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汙、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後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無法估價時,銷贓數額如何認定為盜竊數額?量大構成銷贓罪還能取保候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盜竊罪贓物數額的計算方法,該條第七項規定: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在處理盜竊案件過程中,對於既有價格鑑定結論,又有銷贓數額的情況下,依據該司法解釋,司法機關通常會選擇較高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對於只有銷贓數額,而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予以印證,從而無法對贓物進行估價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通常會以事實不清,無法認定盜竊數額為由,對案件作無罪處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作為銷贓數額,其與贓物的估價數額相比,只能具有三種可能:一是銷贓數額高於估價數額,二是銷贓數額等於估價數額,三是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無論哪一種情況,筆者認為都可以將銷贓數額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首先,當銷贓數額高於估價數額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理所當然地應以銷贓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而不是以估價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次,當銷贓數額等於估價數額時,銷贓數額正好就是被害人的損失數額,將銷贓數額作為定案依據符合公平原則。最後,當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該以估價數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由於贓物已經滅失,又無相關票據能夠作為估價依據,因此,贓物的實際價值已經無法查清,估價數額實際上已經不可能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但是這種情況下決不意味著就可以對行為人放任不管,相反,既然銷贓數額低於估價數額,說明所盜贓物價值至少應該達到銷贓數額。根據疑罪從輕的原則,當罪重、罪輕存在疑問時,應該按照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處理,因此,這種情況下,我們仍然可以選擇一個較低數額即銷贓數額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刑法的解釋方法中,有一種叫“當然解釋”的解釋方法,所謂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一種解釋方法。我們從邏輯上分析了銷贓數額與估價數額所能具有的三種情形,又從法規的角度分析了銷贓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從當然解釋的角度得出結論:若贓物無法估價,可以將銷贓數額作為盜竊罪的定案依據。 (周清水 張金環)
刑法條文中貪汙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貪汙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貪汙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貪汙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塗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貪汙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汙。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佔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汙。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為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汙。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汙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貪汙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相關案例

不起訴盗窃罪

批捕後不起訴?非法採礦罪成功案例!

一、絕望哭訴,快要放棄 “冤枉,我活了幾十年,半點東西也沒拿過別人的,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怎麼會構成犯罪,他們根本不聽我解釋,他們說啥就只能是啥。” 智豪律師第一次會見張某時,張某幾度哽咽、落淚。張某是重慶某公司砂石銷售員,8月被刑事拘留,9…

取保候審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範某涉嫌盜竊近30萬,改變罪名職務侵佔後成功取保

一、案情簡介 範某,男,漢族, 2018年*月9日因涉嫌犯 職務侵佔罪 被刑事拘留。 2018年*月10日,當事人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據家屬介紹,案發於2018年*月8日晚上,範某邀約同事李某、王某等人共謀將車間生產的產品偷出後販賣…

緩刑盗窃罪

賴某涉嫌盜竊罪,成功不起訴

基本案情: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賴某家屬委託後,在春節前夕前往某 看守所 會見。首先律師仔細向被告人瞭解本案的發展經過,被告人告訴律師自己就是按摩店的打工人員,確實沒有盜竊他人財物。 律師策略: 1、本案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賴…

緩刑盗窃罪

林某涉嫌盜竊罪 智豪律師巧辯獲緩刑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開車時,發現小區裡另一輛車車窗未關,林某便開啟車門從中拿走2000多元。 智豪辯護:本案被告人如實供述盜竊事實,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控辯雙方對本案犯罪事實沒有爭議。被告人盜竊金額剛剛達到 盜竊罪 的…

盗窃罪

鄒某涉嫌盜竊案,智豪辯護不移訴

專業諮詢獲委託 鄒某,女,40歲,因涉嫌 盜竊罪 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 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認為鄒某為其愛人實施盜竊行為提供幫助。鄒某不服,認為自己沒有參與盜竊,到處諮詢和打聽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經多方渠道瞭解,得知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攻刑事辯…

盗窃罪

劉某涉嫌盜竊,智豪辯護,成功不予起訴

基本案情 : 劉某的男友因為開設賭博機店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店內的賭博機予以了扣押,並對劉某男友處以了行政罰款。劉某男友釋放後和好友及劉某商量將被沒收的賭博機從派出所盜竊回來,於是劉某等4人到派出所將三臺捕魚機盜回。 本案涉及的法…

相關法規

相關文書

判决书

徐某某抗稅罪審判監督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原名徐**、曾用名徐*甲),農民,住南漳縣。 1974年5月因犯 盜竊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因涉嫌犯 抗稅罪 於1983年8月20日被收容審查,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

判决书

何某某犯詐騙罪,繫累犯,到案後如實供述,法院依法處罰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判决书

盜竊罪累犯如何從重處罰?——趙XX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二百六十四條 【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

判决书

盜竊罪累犯、坦白,如何量刑?——王XX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第二百六十四條 【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

判决书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徐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

判决书

共同盜竊犯罪中主從犯如何區分?——馮某、曾某某、吳某某盜竊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