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某涉嫌盜竊近30萬,改變罪名職務侵佔後成功取保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範某,男,漢族, 2018年*月9日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月10日,當事人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據家屬介紹,案發於2018年*月8日晚上,範某邀約同事李某、王某等人共謀將車間生產的產品偷出後販賣謀利。當晚,三人一共從車間內拉出500多個產品,貨值僅30萬元。*月9日,三人在廠裡上班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律師辯護
*月10日,範某家屬被告知範某涉嫌盜竊罪被抓,且涉案金額近30萬元。範某家屬立即到智豪所諮詢,並委託智豪律師擔任範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月10日接受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範某。
根據會見了解的情況,智豪律師第一判斷是:本案應當屬於職務侵佔罪而非盜竊罪,並且按照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會明顯輕於盜竊罪。
偵查階段,智豪律師分別與承辦公安民警和審查逮捕的檢察官溝通有關罪名的辯護意見。智豪律師提出:範某作為公司生產線的線長,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而不構成盜竊罪。範某到案後帶領公安人員到車庫查獲所有顯示屏,挽回了被害人的損失,降低社會危害性。範某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然,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不會導致產生社會危險。希望檢察院對範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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