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劉系某國有公司庫管員,負責驗貨入庫、理貨備貨、發貨出庫、庫房清倉枋核資以及對管理貨物上賬下賬等工作。劉某職務上的便利,與社會閒雜人員共謀侵吞、竊取公司價值15萬餘元財物。
智豪律師介入:
劉某被抓獲後,其家屬立即慕名來年智豪所,透過主辦律師接待家屬並瞭解到案件相關情況,就其涉嫌的罪名作了相應的分析,因劉某是某國有公司的庫管員,對其是否構成貪汙罪的主體身份提出質疑。劉某家屬經過諮詢後認為主辦律師的分析及法律解釋非常專業,所以立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劉某提供辯護。
律師開展工作:
接受委託當日,承辦律師立即前往羈押劉某的看守所會見劉某,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特別是對其公司的性質、劉某本人的工作內容、工作性質進行了詳細詢問,涉案貨物的計價方式,劉某的到案情況看是否存在自首情節、有無協助抓捕同案犯的情況看是否有立功情節、身體情況看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
在瞭解了上述情況後,立即為劉某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就其涉嫌的罪名出具專業的法律分析意見,提交到承辦機關,並與承辦人詳細溝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收集了劉某所在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劉某工作崗位的崗位職責條例等證明其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關於貪汙罪的主體要求。
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在查閱案卷後,主要就劉某的身份問題,涉案物品的計價方式提交了團隊討論。
具體辯護思路:
其一,劉某的到案情況、協助抓獲同案犯的情況,應當構成自首和立功;其二,檢方指控其涉嫌貪汙的部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進行定罪,其理由是劉某確係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但是勞務工人,與國有公司之間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其經手、保管的國有財物行為是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沒有從事監督、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等具有公務性質的職務活動,不具有貪汙罪的主體身份(如國有公司的清潔工與國有公司經理或主管的區別);其三,涉案物品的價值問題,因涉案物品已被銷贓,其鑑定參照的物品與被告人供述的物品相差甚遠缺乏客觀真實性。
最後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劉某隻認定為職務侵佔罪,認為檢察院指控的貪汙罪不當,予以糾正,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適用緩刑。
相關法律連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劉系某國有公司庫管員,負責驗貨入庫、理貨備貨、發貨出庫、庫房清倉枋核資以及對管理貨物上賬下賬等工作。劉某職務上的便利,與社會閒雜人員共謀侵吞、竊取公司價值15萬餘元財物。
智豪律師介入:
劉某被抓獲後,其家屬立即慕名來年智豪所,透過主辦律師接待家屬並瞭解到案件相關情況,就其涉嫌的罪名作了相應的分析,因劉某是某國有公司的庫管員,對其是否構成貪汙罪的主體身份提出質疑。劉某家屬經過諮詢後認為主辦律師的分析及法律解釋非常專業,所以立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劉某提供辯護。
律師開展工作:
接受委託當日,承辦律師立即前往羈押劉某的看守所會見劉某,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特別是對其公司的性質、劉某本人的工作內容、工作性質進行了詳細詢問,涉案貨物的計價方式,劉某的到案情況看是否存在自首情節、有無協助抓捕同案犯的情況看是否有立功情節、身體情況看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
在瞭解了上述情況後,立即為劉某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就其涉嫌的罪名出具專業的法律分析意見,提交到承辦機關,並與承辦人詳細溝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收集了劉某所在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劉某工作崗位的崗位職責條例等證明其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關於貪汙罪的主體要求。
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在查閱案卷後,主要就劉某的身份問題,涉案物品的計價方式提交了團隊討論。
具體辯護思路:
其一,劉某的到案情況、協助抓獲同案犯的情況,應當構成自首和立功;其二,檢方指控其涉嫌貪汙的部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進行定罪,其理由是劉某確係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但是勞務工人,與國有公司之間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其經手、保管的國有財物行為是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沒有從事監督、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等具有公務性質的職務活動,不具有貪汙罪的主體身份(如國有公司的清潔工與國有公司經理或主管的區別);其三,涉案物品的價值問題,因涉案物品已被銷贓,其鑑定參照的物品與被告人供述的物品相差甚遠缺乏客觀真實性。
最後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劉某隻認定為職務侵佔罪,認為檢察院指控的貪汙罪不當,予以糾正,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適用緩刑。
相關法律連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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