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刑事律師職務侵佔不起訴案例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重慶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偵查機關指控,朱某系A公司高管,其以“退息”、“虛假做賬”等方式侵佔公司財產數額巨大的,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情況緊急,時間不等人。家屬立馬聯絡到張智勇律師團隊,瞭解到我們成功代理過具有影響力的大案要案,希望我們第一時間介入,營救家屬。
【辯護過程】
張智勇律師團隊最快介入後,充分了解案情,與承辦單位多次溝通案情,交換意見。不僅如此,十二年前,張智勇律師團隊為了不辜負每個當事人的信任,把案子做到極致,開創了“集體討論制度”,對每個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從過往一般律師“單打獨鬥”直接提升到“三全”(全所範圍、全體律師、全面討論)。因為張智勇律師團隊認為,個人的智慧永遠是有限的,眾人拾材才能火焰高,不遺漏每一個案子的細節,才能取得制勝法寶。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代理的很多案子都獲得了成功辯護,取得了很好的結果。
經過集體討論,一致認為,核心辯護思路應該在“朱某在主觀上對劉某某以退息方式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不知情”為突破點,即沒有職務侵佔的故意。
【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納了張智勇律師團隊的辯護意見,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成功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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