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為其他單位購買鋼材從中受賄、貪汙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曾某某主謀,夥同於xx,於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某鋼鐵公司經銷部與x華城聯合工貿公司、x經濟技術開發公司,x縣金屬回收公司等單位,聯絡購銷鋼材和運輸鋼材的經營活動中,以手續費”、“利潤分成”等名目,先後向上列單位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93.24萬元,港幣2萬元,經辯護獲得5年半的減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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