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曾某、向、田、江先後住入重慶市渝中區七星崗業成花園民安園5號10-7租賃房,同年10月,王、曾及吳(另案處理)攜帶2000g“K粉”到該租賃房裡,分裝後由王、田、曾、向、江販賣完畢。2007年元月2日,曾安排向前往給他人送交“K粉”樣品走出租賃房後被捉,當場從向身上繳獲“K粉”4g,隨後,曾、田、江在租賃房內被捉獲,防長查獲“K粉”4955g及電子秤一臺。智豪辯護團接受委託後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曾某系本案從犯,指控其販賣2000g毒品證據不充分,請求對其從輕判處,且被告人曾某在被抓獲後,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被告,有立功表現,部分意見得到法庭採納,曾某成功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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