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 王某,女,1968年11月出生,漢族,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於2008年3月18 日被羈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某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上訴人王某利用其餘妯娌李某兩家人在重慶市某小區共同購置的房屋開設“某洗浴中心”以從事容留、介紹賣淫活動,李某進行具體管理。2008年3月15日20時許,李某在“某洗浴中心”當班時介紹、容留嫖娼者唐某某、蔣某某、黃某某與該中心服務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隨即被公安人員現場捉獲。案發當日,公安機關捉獲,一審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
智豪刑辯團隊接受委託集體研究討論後製定了辯護思路,容留賣淫罪情節嚴重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故應從有關最新司法解釋上入手,從有一對賣淫嫖娼人員的證據不足出發,積極向法院交納罰金,並向中級法院提出對王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中院予以採納。遂撤銷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X法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改判上訴人王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智豪刑辯團隊(2009智豪刑字第150號)
本案於2009年11月結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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