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200餘份發票),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嫌疑人萬某 女 漢族 1976年10月2日生 重慶市渝中區人。因涉嫌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罪於2012年8月16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監視居住。
 
2012年8月19日,萬慕名前來委託智豪律所團隊為其辯護。經與萬某談話瞭解基本案情,其在網上出售自己使用的加油票、停車票,購買人聯絡後由萬某丈夫去交易時被現場捉獲,然後其丈夫電話通知被告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罰。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調取了全案證據材料,經認真研究和團隊集體討論,在庭審時提出:
 
1、被告在知道出售發票系違法犯罪行為後,立即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並接受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之規定系自首,因此被告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
 
2、被告系初犯、無前科,且一貫表現良好,介入時間短,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3、被告主觀惡性,本無犯罪故意,只是因為法制意識淡薄,認為將自己不用的發票賣給他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對法律認識錯誤,才導致本案的發生,與其他為了違法犯罪而去實施的人在本質上有明顯區別,現被告已經非常後悔,有具體的認罪悔罪表現。因此懇請法庭從輕處罰。
 
4、本案社會影響較小,發票在民警的全程監控下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並且獲利金額特別小,也未實際獲利,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這個特殊情節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5、被告系家裡經濟支柱,有正當職業,小孩才三歲。現在因為被告法制意識淡薄,演變成了一個罪人,不但給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擊,更給家裡帶來了嚴重的經濟負擔。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情節,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請法庭綜合全案證據材料,以人為本,根據刑法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被告的具體認罪、悔罪表現,被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本案對其居住的社群不會造成重大的 影響,並請充分考慮到本案情節顯著輕微的特殊情況,因此請法庭依法對被告從輕處罰,並建議依法免除處罰。法院充分考慮了辯護意見,對被告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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