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楊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刑拘11天后,楊某家人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委託智豪資深律師介入該案,為楊某提供法律服務。
眾所周知,毒品犯罪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將被量刑三年以下。
因本案繫結夥作案,故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至30天。律師介入時,楊某已被刑拘多日,30天的拘留期限已所剩無幾,公安機關隨時可能將該案送交檢察院審查逮捕,批捕在即!
時間緊迫。律師介入後,立即與辦案機關聯絡會見事宜。透過會見楊某,辯護律師瞭解到:楊某此前曾有吸毒的前科,而此次買賣毒品的上家、下家均系其朋友,並且也是由楊某將賣家送到交易現場進行交易的。但楊某隻是知道下家系吸毒人員,同時為下家提供了上家的聯絡方式。公安機關認定楊某系毒品交易的共犯進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
律師緊急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團隊一致認為,結合該案的實際情況,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1、是否以營利為目的?2、下家購毒究竟是供自己吸食還是為了轉手倒賣。
律師就團隊綜合的關鍵點,認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遂與公安機關溝通辯護意見。但公安機關對該意見並未採納,案件被送交檢察院進行審查逮捕。
雖然毒品案件屬於嚴厲打擊的犯罪,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將打擊範圍擴大。對於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要求逮捕的處理結果,律師並未氣餒,堅持就該辯護意見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同時形成詳細的書面辯護意見遞交相關辦案人員。在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最後期限截止前,辦案機關通知代理律師,綜合該案案情並結合辯護意見,決定對楊某由刑拘變更為監視居住,對其餘兩名嫌疑人決定批准逮捕。楊某家屬當晚即到看守所接回了已被刑拘多日的楊某,並對律師代理結果表示由衷的感謝。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眾所周知,毒品犯罪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將被量刑三年以下。
因本案繫結夥作案,故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至30天。律師介入時,楊某已被刑拘多日,30天的拘留期限已所剩無幾,公安機關隨時可能將該案送交檢察院審查逮捕,批捕在即!
時間緊迫。律師介入後,立即與辦案機關聯絡會見事宜。透過會見楊某,辯護律師瞭解到:楊某此前曾有吸毒的前科,而此次買賣毒品的上家、下家均系其朋友,並且也是由楊某將賣家送到交易現場進行交易的。但楊某隻是知道下家系吸毒人員,同時為下家提供了上家的聯絡方式。公安機關認定楊某系毒品交易的共犯進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
律師緊急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團隊一致認為,結合該案的實際情況,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1、是否以營利為目的?2、下家購毒究竟是供自己吸食還是為了轉手倒賣。
律師就團隊綜合的關鍵點,認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遂與公安機關溝通辯護意見。但公安機關對該意見並未採納,案件被送交檢察院進行審查逮捕。
雖然毒品案件屬於嚴厲打擊的犯罪,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將打擊範圍擴大。對於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要求逮捕的處理結果,律師並未氣餒,堅持就該辯護意見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同時形成詳細的書面辯護意見遞交相關辦案人員。在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最後期限截止前,辦案機關通知代理律師,綜合該案案情並結合辯護意見,決定對楊某由刑拘變更為監視居住,對其餘兩名嫌疑人決定批准逮捕。楊某家屬當晚即到看守所接回了已被刑拘多日的楊某,並對律師代理結果表示由衷的感謝。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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