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陳某容留、介紹賣淫罪一案於2013年8月23日由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為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賴某在其所有房屋內容留並介紹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朱某、陳某亦在賴某處從事拉客招嫖活動,前後共計容留二十餘名賣淫女賣淫2600餘次,累計收取嫖資人民幣27萬餘元,從中抽取人民幣11萬餘元。法院認為,賴某、朱某、陳某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方案:
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積極與委託人聯絡溝通案情,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並對案件情況交換意見。根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情,以及與辦案單位的意見交換中掌握的情況,陳某並未容留小姐賣淫,其只是有介紹賣淫的行為。
承辦律師將本案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智豪刑事案件團隊進行討論研究,得出團隊律師意見。辯護內容主要圍繞著以下幾方面展開:
第一,根據起訴書內容,容留賣淫的場所由賴某提供,系賴某容留這些小姐賣淫,其中指出陳某在賴某處從事拉客招嫖活動。故,容留賣淫的系賴某,陳某並未容留小姐賣淫,其只有介紹賣淫的行為。
第二,圍繞證據的證明力,對案中記有小姐賣淫次數的記帳本筆跡是否本人、內容的真實性以及偵查機關詢問筆錄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第三,結合案件的結果、陳某平時的品行以及家庭情況,陳某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系初犯、偶犯,並當庭認罪,積極表示悔罪,此外陳某家有年幼女兒,妻子沒有工作,僅靠陳某收入維持家庭生活。故,本著刑法的“寬嚴相劑”的政策精神,對陳某應當從輕判處,同時適用緩刑。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對部分事實認定採納辯護意見,對陳某的辯護量刑建議予以支援,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案情簡介:
陳某容留、介紹賣淫罪一案於2013年8月23日由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為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賴某在其所有房屋內容留並介紹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朱某、陳某亦在賴某處從事拉客招嫖活動,前後共計容留二十餘名賣淫女賣淫2600餘次,累計收取嫖資人民幣27萬餘元,從中抽取人民幣11萬餘元。法院認為,賴某、朱某、陳某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方案:
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積極與委託人聯絡溝通案情,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並對案件情況交換意見。根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情,以及與辦案單位的意見交換中掌握的情況,陳某並未容留小姐賣淫,其只是有介紹賣淫的行為。
承辦律師將本案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智豪刑事案件團隊進行討論研究,得出團隊律師意見。辯護內容主要圍繞著以下幾方面展開:
第一,根據起訴書內容,容留賣淫的場所由賴某提供,系賴某容留這些小姐賣淫,其中指出陳某在賴某處從事拉客招嫖活動。故,容留賣淫的系賴某,陳某並未容留小姐賣淫,其只有介紹賣淫的行為。
第二,圍繞證據的證明力,對案中記有小姐賣淫次數的記帳本筆跡是否本人、內容的真實性以及偵查機關詢問筆錄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第三,結合案件的結果、陳某平時的品行以及家庭情況,陳某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系初犯、偶犯,並當庭認罪,積極表示悔罪,此外陳某家有年幼女兒,妻子沒有工作,僅靠陳某收入維持家庭生活。故,本著刑法的“寬嚴相劑”的政策精神,對陳某應當從輕判處,同時適用緩刑。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對部分事實認定採納辯護意見,對陳某的辯護量刑建議予以支援,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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