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周某綁架罪涉案金額高達300萬 經智豪辯護 判決免於刑事處罰釋放

緩刑綁架罪

案情簡介

每個前來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或者辦理委託的人,都會在牆上看見這樣一塊牌匾:鐵肩道義辯無罪,危難關頭展實力;專業盡職雄辯護,英才助子獲自由。這塊牌匾是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事務所的高度肯定;這塊牌匾是智豪律師團隊專注與智慧凝聚的深度體現;這塊牌匾無時無刻不在向人們講述著一場為了正義而拼搏,為了自由而吶喊的激烈辯護之戰。
2013年9月5日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周某無視國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參與綁架,為同案犯提供被害人的個人行蹤資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臨近開庭前15天,周某之父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委託。周某之父告訴辯護律師在尋找真正的護法使者的道路上他們一大家人曾經屢遭失敗,在這之前他們已聘請兩撥律師,其中包括北京的律師,關係、打點費就已花費了高達140萬元的人民幣。遭遇騙子且對中國司法失望的情況下,他們透過網站、報紙和多家電視臺瞭解到為趙紅霞成功辯護的張智勇大律師領銜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做刑案,擁有豐富的刑辯經驗,其特有的律師團隊集體討論制度讓他堅信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承辦案件,為自己兒子自由而戰的就將絕不是一個律師,而是一個匯聚刑辯精英的強大團體,正是看重了這一點周某之父才連夜敢往重慶來到智豪辦理委託。家屬的重託對於智豪律師團隊來講既是一種高度信任,同時也意味著肩上的一份厚重責任。但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服務使命早已在每個智豪人心中根深蒂固,所以無論在為打贏這場官司的路上會遭遇怎樣的困難和坎坷,智豪律師團隊都將勇往直前、全力以赴、絕不退縮。
在接受委託後,辯護律師遠赴廣東及時閱卷,多次會見被告人,瞭解案情。全面審查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將本案證據存在的問題和事實方面的疑點等提交智豪律師團隊會議專題研究討論。開庭前兩次面見本案承辦法官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存在的問題、定性和量刑等交換意見,並提交書面本案證據質證意見,要求法院依職權調取對周某有利的證據(綁架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四個綁匪的已決判決書)。根據智豪律師事務所的特色證據制度,辯護律師收集周某家庭背景經濟情況、平時為人人品、工作表現情況等證據並提交法院。
庭審中辯護律師提出本案指控周某是綁架罪的共犯,綁架罪名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的意見。理由是:a.周某和四個綁架行為具體實施者不認識、無聯絡。b.本案綁架的組織領導指揮者未歸案。c.向周某瞭解被害人行蹤資訊的人的身份情況未查實。d.周某沒有參與綁架被害人勒索錢財的故意,其提供被害人的行蹤資訊不是綁匪綁架被害人成功的必要條件,綁匪已透過其他途徑瞭解到被害人的行蹤資訊。e.周某受綁架的組織領導者的利用才提供了被害人的行蹤資訊,沒有分得錢財。f.事後周某在未被警方調查前向被害人主動坦白了自己提供行蹤資訊給他人的行為。
庭審後,辯護律師向惠城區人民法院院長書面反映本案存在的問題及本案庭審中被告人和辯護人訴訟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護的意見,引起該院的高度重視。辯護律師又第三次當面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並提交補充材料。本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後作出判決,雖未採納辯護人提出指控罪名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的意見,但採納辯護人提出的如實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實,態度好,僅在本案中提供被害人的行蹤資訊,並未實際實施綁架行為,系從犯,情節顯著輕微,且被害人已對其表示諒解。故該院根據周某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等情況,作出免於刑事處罰的決定。
辯護律師總結:本案同案四人,綁架成功勒索錢財300萬元。依法應處十年以上刑罰,周某認定為從犯,如減輕處罰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處罰,智豪律師團隊於法於理的辯護保證了周某獲得自由之身。
這場為正義而拼搏,為自由而吶喊的辯護之戰在智豪團隊的不懈努力下贏得了最終的勝利,但是“為生命而辯護,為自由而吶喊”的護法之路還很長,智豪人還會秉持“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的孜孜以求的態度再創司法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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