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朱某,女,漢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重慶市江北區。2013年4月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監視居住。
經公安機關依法查明:2013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王某二人,從廣州購進大量假冒名牌普拉達PRADA等女士包包等物,後二人在重慶江北區出租物內透過淘寶網進行銷售世界名牌普拉達PRADA等女士包包。2013年4月8日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BURBERRY、PRADA、CHRISTIAN、CARTIER等名牌的手提包、連衣裙、褲子、眼鏡等貨物,價值達199138元。經鑑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商品。
辯護方案:
朱某被監視居住期間很擔心自己被判重刑,為了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刑罰,朱某慕名來到智豪律所委託辯護。接受朱某委託後,所裡指派了資深刑辯律師主辦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主辦律師接受指派後,按照智豪律所標準化辦案流程在24小時之內開展工作,聯絡了檢察院承辦人員,查閱案卷材料並與檢察人員充分交換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共會見了當事人三次以上。
本案在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案情複雜,兩次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當檢察院想要再次退回補充偵查之時,主辦律師向檢察院承辦人員提交了經智豪團隊會議討論一致的“律師意見書”,提出建議對朱某不起訴的幾點辯護意見:1、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需要鑑定的事項,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有鑑定資質機構進行鑑定。而本案出具鑑定意見的系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並且系商標權利人委託為其提供商標註冊、商標續展、邢民訴訟等等,所以鑑定機構與商標所有權人有直接利害關係,鑑定人應當依法迴避。因此該鑑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觀公正性;2、犯罪嫌疑人對商品是否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認識屬於“或然性”的認知程度,不完全符合明知的犯罪條件;3、犯罪嫌疑人繫懷孕婦女,依法不適合羈押,且已被工商行政部門處以罰款,建議酌情考慮;4、本案犯罪構成起點為15萬元,而朱謀涉案商品貨值為19萬餘元,情節較輕微,懇請檢察院予以考慮。綜合上述各種情形,請求檢察機關對嫌疑人朱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辯護結果:
經過主辦律師與檢察院承辦人員的多次交換意見並據理力爭,檢察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的意見,對朱某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朱某非常滿意案件的處理結果,並對智豪律所和承辦律師表示了由衷的感謝!
犯罪嫌疑人朱某,女,漢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重慶市江北區。2013年4月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監視居住。
經公安機關依法查明:2013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王某二人,從廣州購進大量假冒名牌普拉達PRADA等女士包包等物,後二人在重慶江北區出租物內透過淘寶網進行銷售世界名牌普拉達PRADA等女士包包。2013年4月8日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BURBERRY、PRADA、CHRISTIAN、CARTIER等名牌的手提包、連衣裙、褲子、眼鏡等貨物,價值達199138元。經鑑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商品。
辯護方案:
朱某被監視居住期間很擔心自己被判重刑,為了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刑罰,朱某慕名來到智豪律所委託辯護。接受朱某委託後,所裡指派了資深刑辯律師主辦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主辦律師接受指派後,按照智豪律所標準化辦案流程在24小時之內開展工作,聯絡了檢察院承辦人員,查閱案卷材料並與檢察人員充分交換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共會見了當事人三次以上。
本案在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案情複雜,兩次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當檢察院想要再次退回補充偵查之時,主辦律師向檢察院承辦人員提交了經智豪團隊會議討論一致的“律師意見書”,提出建議對朱某不起訴的幾點辯護意見:1、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需要鑑定的事項,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有鑑定資質機構進行鑑定。而本案出具鑑定意見的系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並且系商標權利人委託為其提供商標註冊、商標續展、邢民訴訟等等,所以鑑定機構與商標所有權人有直接利害關係,鑑定人應當依法迴避。因此該鑑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觀公正性;2、犯罪嫌疑人對商品是否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認識屬於“或然性”的認知程度,不完全符合明知的犯罪條件;3、犯罪嫌疑人繫懷孕婦女,依法不適合羈押,且已被工商行政部門處以罰款,建議酌情考慮;4、本案犯罪構成起點為15萬元,而朱謀涉案商品貨值為19萬餘元,情節較輕微,懇請檢察院予以考慮。綜合上述各種情形,請求檢察機關對嫌疑人朱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辯護結果:
經過主辦律師與檢察院承辦人員的多次交換意見並據理力爭,檢察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的意見,對朱某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朱某非常滿意案件的處理結果,並對智豪律所和承辦律師表示了由衷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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