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件回放:
被告人趙某,男,於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與黃某、溫某(另案處理)等人在重慶市組織、領導“中國特色品質營銷全民互助明明商”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文化部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平臺之名,虛構成立所謂的“中國全民藉助銀行”,以借款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他人參加該組織。加入該組織成為“環民”需透過介紹人繳納4100元(或4010元)“支助金”、身份證影印件及照片、農業銀行儲蓄卡等資料,領取“中國全民藉助銀行卡”和“司契單”。其需要再發展兩個下線作為其“根芽”加入該組織,完成“生根發芽”任務的“環民”能獲得第一月2000元、第二月500元、第三月1000元的“月金”返利。如其下線再平衡發展兩個“根芽”,即可逐月依次獲得第四個月5000元、第五個月8000元、第六個月14000元、第七個月28000元…最高可達128000元的“月金”返利。如果沒有繼續平衡發展“根芽”收取“支助金”,則無法得到前述額度的返利,僅按發展下線人數的多少領取不超過其前次已得額度的“月金”返利。被告人黃某、趙某先後加入“明明商”,並隨後在重慶成立“明明商重慶原商委”組織發展多人加入“明明商”。被告人趙某系“原商委”第一任領航人。黃某接任“領航人”後,趙某又以總部人員身份出席“會通”交流。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趙某獲得月金返利人民幣182500元,其使用農行賬戶收支管理“原商委”傳銷資金,直接收取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累計達人民幣500餘萬元。
辯護策略:
(一)律師介入
智豪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傳銷案件較多,智豪所在傳銷案件方面是屬於經驗比較豐富的。家屬透過智豪官網,看到多份智豪辦理的傳銷案件的判決書後,覺得親自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主任和智豪律師接待了家屬,根據家屬提供的資訊,用專業的刑法知識和辦案經驗,全方位地向家屬分析了案件。家屬在接受了智豪專業的免費諮詢服務後,堅定了信心,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其辯護。
(二)律師會見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趙某的委託後,指派智豪律師擔任趙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及時會見了趙某。智豪律師在會見時,認真的記錄當事人所說的每一個細節。在回見後,根據當事人講述的案件情況,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角度,草擬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及時地到承辦單位,查到本案的承辦警官,並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向他們提交了法律意見。
智豪律師將與承辦人員交流的情況,以書信的方式告知了趙某。並且待案件有其他情況時,及時地趕往看守所會見趙某。智豪律師會見趙某,除了核實瞭解案情,還會向趙某送去家人的問候與關心,讓他能夠放鬆心情。
(三)團隊討論
智豪向當事人承諾,毎案必議,本案也不例外,智豪律師結合自己瞭解的情況,以繪圖製表的方式,向智豪團隊介紹本案,在本案有了進一步瞭解後,智豪團隊律師結合自身辦案經驗,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智豪集體智豪的力量,該案在經智豪團隊討論,分析事實證據、探討法律適用、研究實戰技巧、論證辯護觀點,在充分考慮眾律師意見與本案具體情況後由本案承辦律師最後制定出以下邏輯嚴密、合法合理,全面兼顧定罪量刑的辯護方案。
(四)具體辯護方案
智豪律師在法庭上提出:
1、趙某在擔任領航人時主要從事講師角色,非組織、領導者,在“明明商”體系中系從犯。
2、趙某沒有發展下線,其領取的“月金”實質上是勞動報酬。
本案證據體系結構圖中,何某、莫某、朱某和蔡某等體系,均非是趙某所發展。他在供述中講只發展了一個人,然該人沒有出現在任何一個體系中。而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發展的下線發展了其他下線,所以趙某並不符合明明商的“月金”領取規則。因此他領取“月金”是其擔任“原商委”講師的報酬。
3、趙某在2012年6、7月份已退出明明商,不應對後面發展的人數和活動負責。在2013年3月參加清風寨“會通”的行為不應認定趙某是在搞傳銷活動。
4、趙某2013年3、4、5月購買有機大米等的活動,不應認定是搞傳銷的犯罪行為,屬於正當買賣。故此次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屬於傳銷活動,商品交易所涉及的資金也不屬於傳銷資金。
5、本案認定傳銷人數和趙某“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500萬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達到“情節嚴重”的犯罪標準。
6、趙某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講述了自己涉案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7、趙某加入明明商有受騙的的因素,其本身並不具備與法律對抗的意願,其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且一貫表現良好,並已經被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並交納了17萬罰金,在本案中真誠悔罪。
8、承辦律師最後還從人性司法的角度為趙某爭取寬大處理,趙某因此事已經被處以高額的行政罰款導致家庭破裂。況家中尚有讀大學的孩子,有年已八十四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其罪雖難恕,其情有可憫。趙某懾於法律之威,認罪徹底,應給予改過自新機會。
案件結果:
本案法官在綜合全案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過反覆斟酌,最終採納了辯護人提出的大部分意見,判處被告人趙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為趙某爭取了更大的自由,免除了牢獄之災。
這一辯護結果領當事人非常滿意,其從未想過會被判處緩刑,正是因為智豪律師的努力,為他爭取到這樣的處理結果。智豪律師的努力得到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被告人趙某,男,於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與黃某、溫某(另案處理)等人在重慶市組織、領導“中國特色品質營銷全民互助明明商”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文化部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平臺之名,虛構成立所謂的“中國全民藉助銀行”,以借款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他人參加該組織。加入該組織成為“環民”需透過介紹人繳納4100元(或4010元)“支助金”、身份證影印件及照片、農業銀行儲蓄卡等資料,領取“中國全民藉助銀行卡”和“司契單”。其需要再發展兩個下線作為其“根芽”加入該組織,完成“生根發芽”任務的“環民”能獲得第一月2000元、第二月500元、第三月1000元的“月金”返利。如其下線再平衡發展兩個“根芽”,即可逐月依次獲得第四個月5000元、第五個月8000元、第六個月14000元、第七個月28000元…最高可達128000元的“月金”返利。如果沒有繼續平衡發展“根芽”收取“支助金”,則無法得到前述額度的返利,僅按發展下線人數的多少領取不超過其前次已得額度的“月金”返利。被告人黃某、趙某先後加入“明明商”,並隨後在重慶成立“明明商重慶原商委”組織發展多人加入“明明商”。被告人趙某系“原商委”第一任領航人。黃某接任“領航人”後,趙某又以總部人員身份出席“會通”交流。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趙某獲得月金返利人民幣182500元,其使用農行賬戶收支管理“原商委”傳銷資金,直接收取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累計達人民幣500餘萬元。
辯護策略:
(一)律師介入
智豪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傳銷案件較多,智豪所在傳銷案件方面是屬於經驗比較豐富的。家屬透過智豪官網,看到多份智豪辦理的傳銷案件的判決書後,覺得親自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主任和智豪律師接待了家屬,根據家屬提供的資訊,用專業的刑法知識和辦案經驗,全方位地向家屬分析了案件。家屬在接受了智豪專業的免費諮詢服務後,堅定了信心,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其辯護。
(二)律師會見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趙某的委託後,指派智豪律師擔任趙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及時會見了趙某。智豪律師在會見時,認真的記錄當事人所說的每一個細節。在回見後,根據當事人講述的案件情況,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角度,草擬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及時地到承辦單位,查到本案的承辦警官,並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向他們提交了法律意見。
智豪律師將與承辦人員交流的情況,以書信的方式告知了趙某。並且待案件有其他情況時,及時地趕往看守所會見趙某。智豪律師會見趙某,除了核實瞭解案情,還會向趙某送去家人的問候與關心,讓他能夠放鬆心情。
(三)團隊討論
智豪向當事人承諾,毎案必議,本案也不例外,智豪律師結合自己瞭解的情況,以繪圖製表的方式,向智豪團隊介紹本案,在本案有了進一步瞭解後,智豪團隊律師結合自身辦案經驗,積極建言獻策,充分發揮智豪集體智豪的力量,該案在經智豪團隊討論,分析事實證據、探討法律適用、研究實戰技巧、論證辯護觀點,在充分考慮眾律師意見與本案具體情況後由本案承辦律師最後制定出以下邏輯嚴密、合法合理,全面兼顧定罪量刑的辯護方案。
(四)具體辯護方案
智豪律師在法庭上提出:
1、趙某在擔任領航人時主要從事講師角色,非組織、領導者,在“明明商”體系中系從犯。
2、趙某沒有發展下線,其領取的“月金”實質上是勞動報酬。
本案證據體系結構圖中,何某、莫某、朱某和蔡某等體系,均非是趙某所發展。他在供述中講只發展了一個人,然該人沒有出現在任何一個體系中。而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發展的下線發展了其他下線,所以趙某並不符合明明商的“月金”領取規則。因此他領取“月金”是其擔任“原商委”講師的報酬。
3、趙某在2012年6、7月份已退出明明商,不應對後面發展的人數和活動負責。在2013年3月參加清風寨“會通”的行為不應認定趙某是在搞傳銷活動。
4、趙某2013年3、4、5月購買有機大米等的活動,不應認定是搞傳銷的犯罪行為,屬於正當買賣。故此次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屬於傳銷活動,商品交易所涉及的資金也不屬於傳銷資金。
5、本案認定傳銷人數和趙某“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500萬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達到“情節嚴重”的犯罪標準。
6、趙某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講述了自己涉案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7、趙某加入明明商有受騙的的因素,其本身並不具備與法律對抗的意願,其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且一貫表現良好,並已經被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並交納了17萬罰金,在本案中真誠悔罪。
8、承辦律師最後還從人性司法的角度為趙某爭取寬大處理,趙某因此事已經被處以高額的行政罰款導致家庭破裂。況家中尚有讀大學的孩子,有年已八十四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其罪雖難恕,其情有可憫。趙某懾於法律之威,認罪徹底,應給予改過自新機會。
案件結果:
本案法官在綜合全案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過反覆斟酌,最終採納了辯護人提出的大部分意見,判處被告人趙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為趙某爭取了更大的自由,免除了牢獄之災。
這一辯護結果領當事人非常滿意,其從未想過會被判處緩刑,正是因為智豪律師的努力,為他爭取到這樣的處理結果。智豪律師的努力得到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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