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因涉嫌盜竊電力裝置罪被刑拘後,在智豪律師的努力下,成功獲不起訴

緩刑

案情簡介

劉某某為了維持生計,一時糊塗,多次收買他人盜竊所得的電線,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電力裝置罪拘捕。之後劉某某的家屬親戚中,有從事律師工作的親友。但基於刑事案件的專業性,其律師親友推薦劉某某家人到重慶市智豪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劉某某家屬經多方諮詢和比較後,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劉某某的案件。
智豪律所接受委託後,已指派本所經濟犯罪辯護專業部門律師承辦該案,並已於近日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律師首先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審查這階段的權利義務,並向嫌疑人劉某某瞭解了案件基本情況,律師還講解了盜竊方面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同時轉達了劉某某家屬對劉某某的問候,並告知劉某某,智豪律師將根據案件進展隨時會見和與之溝通案情。
在此期間,智豪律師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並提交書面申請書,請求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提出嫌疑人劉某某可能涉嫌的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認罪,願意積極配合退贓,主觀惡性小,其犯罪行為相比較那些暴力型別的犯罪,劉某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且劉某某的配偶近年多次手術、其母親亦是體弱多病,家裡正是很缺錢的時候,為抵制住那點點的金錢利益,也是情有可原,現在劉某某深感後悔。同時也是基於劉某某的家庭現狀,需要劉某某,希望貴局審查後能依法決定同意本申請。
    最後,辯護律師多次當面與辦案單位溝通交流,辦案人員對律師的法律意見也高度重視。在經過依法審查後,檢察院於對劉某某做出不起訴決定。該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系初犯、偶犯,案發後如實供述,退還贓款,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劉某某及其家人對此表示非常滿意,並表示衷心得感謝,感謝智豪律師讓其一家人能夠早日團聚,劉某某能免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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