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獲緩刑得自由

緩刑

案情簡介

本案是因一起情感糾紛引發的犯罪,因為被告人張某一時衝動沒有處理好自己的案情,從而導致了這樣一個悲劇的發生。辯護律師接手此案時,不免覺得被告人做事情有些衝動。但是從法律層面講,律師必須為被告人爭取更多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
首先,從自首方面看,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張某主動到案後,在第一時間就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實,參考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動機、時間、方式、罪刑輕重、如實供述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被告人張某屬於自動投案加如實供述的標準自首,可依法給予最大幅度的從輕。
其次從張某的主觀動機來看, 張某非法侵入該住宅僅僅是為了和自己的前女友複合,隨後毀壞財物行為是因為一時氣憤而為。在張某的主觀意圖來看,他以為自己就是進入女朋友的房間,畢竟張某在這個房間裡生活過,他以為自己毀壞的就是自己買的東西,不是什麼違法犯罪的活動。所以說,被告人張某的主觀惡性是相當輕微的,其對社會是沒有任何危害性的;
再次,被告人張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微乎其微。1、從張某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來看,張某正因為長期居住在該小區,與該小區的保安已經相識,故保安幫助其喊來了開鎖人員,足以證實張某對該房屋的侵害性是非常微小的。2、從兩人交往的方式來看,張某自從與被害人唐某談戀愛以來,在經濟上、感情上都付出了很多,雙方一致的供述均可以證實,張某直接轉賬有2萬元,購買家電是5000元,購買傢俱有8000元,這是在案證據足以證實的,在分手之際,唐某也只退還了2萬中的1萬元而已,即使存在毀壞財物的行為,張某故意毀壞的財物是自己用錢購買的傢俱,我們甚至可以說,張某也是案件的被害人。
最後、張某在律師的陪同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其行為已經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張某案發後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但無奈被害人一直不願露面,張某無法爭取到被害人的諒解。後經過律師在法院的多次說明,後法院召集了被害人主持了調解,後雙方終於達成了諒解。
該案最終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思考一下這個案件,張某自從與被害人唐某相識以後,頻頻付出,為其繳納房租,為其購買傢俱家電,購買衣服,卻因為一時衝動沒有處理好自己感情的事情而淪為嫌疑人,所以說從某種程度來講,被告人張某也是一名受害人。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冷靜對待自己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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