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0.5克,當庭宣判當庭釋放

緩刑

案情簡介

實踐中的毒品犯罪,一般量刑都是從六個月開始,但是本案的劉某,卻因律師的不斷努力,僅僅判處四個月二十二天,在開庭當日宣判當庭釋放。
因本案屬於典型的犯意引誘。起訴書中認定,是朱某提出要被告購買毒品來一起吸食,涉案的麻古也是朱某要求購買的。而朱某在2月4日11點的筆錄中稱:有人在販賣毒品並向公安機關反映。這一說法明顯缺乏真實性,與陌陌聊天記錄完全不符,此時被告人白某根本就沒有販賣毒品的犯意,何來“有人在販賣毒品”的說法?結合陌陌聊天記錄、馬某的證言、朱某的第二次筆錄我們可以證實,被告白某從上家處購買10顆麻古以及小包冰毒時,白某主觀上都是買來一起與朱某吸食,直到到達朱某住處時馬某主動提出購買5顆麻古時,並主動分走麻古把300元錢放在茶几上時,白某才有了販賣的犯意。本案就屬於典型的犯意引誘,根據紀要量刑時應給予從寬處罰
且1白某是一個擁有正當職業的人員,不是職業從事販毒的人員,透過陌陌聊天記錄也可以證實,白某連一顆麻古賣多少錢都不知道;2、白某去朱某住處時連自己隨身的錢包都沒有攜帶,故在馬某給白某300元毒資時,導致白某沒有零錢找給他,更加證實白某去朱某住處時的意圖根本就不是販賣毒品;3、透過辯護人觀看光碟以及案卷得知,是馬某主動提出要分走5顆毒品,且自己主動拿出事先準備好的5角錢,從茶几上的10顆麻古中分出來5顆來自己包裹好,又主動拿出300元放在茶几上,這一系列行為都可以反映出馬某這個特情在該案中作用地位有多重要,即白某如果不收下這300元毒資,馬某是不會離開該房間的。且白某本人可能也沒有意識到自己收錢的行為已經涉嫌販賣毒品,主觀惡性相當小。
因此辯護人認為,上訴細節都可以證實,白某販賣毒品的情節輕微,與一般的販毒人員販毒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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