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趙某,男,案發前系某建築公司負責人。2011年,該公司承建某建築工程專案的過程中,公司的建築人員突然從高空墜落,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被當地政府認定的“3·20”高空墜落事故。事故發生後,趙某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拘,並報請逮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看守所與趙某溝通案發詳情,並與當地政府部門交流事故發生原因。作為辯護律師,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的行為究竟更符合哪個罪的特徵。就本案而言,趙某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由於趙某作為建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更符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特徵,且其可能面臨的刑罰也更輕。
但掌握本案主要情況後,智豪團隊立即意識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並不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無罪。事實上,在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報告中,智豪團隊發現,死者在高空作業過程中違章作業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趙某的行為屬於間接原因。因此,智豪團隊在審查起訴階段立即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指明趙某的犯罪行為輕微,依法應不起訴,在現階段可取保候審。檢察院完全採納智豪團隊的意見,出具不起訴決定書。公安機關據此對趙某取保候審,後無罪結案。
趙某及其家屬非常感謝智豪團隊的專業、高效辯護工作,這不僅維護了趙某的人身自由,而且對趙某的企業和數百名建築員工來說也至關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看守所與趙某溝通案發詳情,並與當地政府部門交流事故發生原因。作為辯護律師,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的行為究竟更符合哪個罪的特徵。就本案而言,趙某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由於趙某作為建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更符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特徵,且其可能面臨的刑罰也更輕。
但掌握本案主要情況後,智豪團隊立即意識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並不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無罪。事實上,在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報告中,智豪團隊發現,死者在高空作業過程中違章作業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趙某的行為屬於間接原因。因此,智豪團隊在審查起訴階段立即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指明趙某的犯罪行為輕微,依法應不起訴,在現階段可取保候審。檢察院完全採納智豪團隊的意見,出具不起訴決定書。公安機關據此對趙某取保候審,後無罪結案。
趙某及其家屬非常感謝智豪團隊的專業、高效辯護工作,這不僅維護了趙某的人身自由,而且對趙某的企業和數百名建築員工來說也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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