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成功代理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刑拘案,無罪釋放

無罪

案情簡介

新聞回放:四川綿陽市三臺縣百頃鎮人馮某因給政府部門送“不作為”錦旗,被當地警方以涉嫌非法遊行、示威的罪名刑拘。
2016年8月20日,星期六,因為與本村8位村民給鎮政府和三臺縣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馮某已被刑事拘留十天了。馮某的妻子謝某擔心身在看守所內丈夫的身體,擔心兩個小孩馬上就要開學卻沒有學費,擔心馮某年近七旬的父母承受不住。這位看似瘦弱的農村婦女決定走出三臺縣,來到三百公里外的重慶市,委託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刑辯律師擔任她丈夫馮某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一案的辯護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一方面立即與三臺縣看守所聯絡,預約星期一早上九點會見馮某;另一方面由張智勇主任召開研討會,確定辯護思路:以調查核實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力爭介入後第一時間幫助馮某重獲自由。
8月21日,星期天,智豪律師經過近四個小時的車程來到四川省三臺縣百頃鎮黃龍村。帶著重現案件事實的目的,立刻與馮某的家屬瞭解馮某等9人在8月10日當天行進的具體情況,以初步判斷是否構成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據家屬說:
1.案發前幾天,馮某曾諮詢過三臺縣公安局相關部門負責人,送錦旗是否違法;
2.馮某多年來與三臺縣政府、公安局有多起行政訴訟,其中有兩起案件將於近期開庭;
3.此次送錦旗的主要原因是縣環保局對黃龍水庫被他人汙染的問題長期不解決,屬於行政不作為。
但由於馮某的家人並非涉案當事人,其所提供的詳細情況未必準確。
隨後在馮某家屬帶領下,智豪律師來到被汙染的黃龍水庫現場。在馮某被抓後,鎮政府曾組織挖機將水庫旁邊的沼氣池和牲畜糞堆掩埋,但只要走近現場,智豪律師還是明顯能看到沼氣池下面的糞便。在馮某家屬和當地村民的指引下,智豪律師對汙染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證。
告別家屬後,智豪律師驅車來到三臺縣城。根據家屬提供的馮某行進路線圖,智豪律師從起點旅遊車站走到馮某被抓地點,仔細計算所需時間、路口及交通狀況,以便分析馮某等人的行為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智豪律師發現,在整個行進路線上,有多個路口和銀行門口裝有監控攝像頭,可能記錄了對馮某有利的證據,如有必要可以申請司法機關調取固定這些證據。
回到酒店,智豪律師仔細整理了今天蒐集的材料,同時開始準備明天的硬仗。
早上九點,看守所正式上班,智豪律師立即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委託書和律師證,第一時間會見了馮某。因為經驗告訴我們,在外地辦案如果不早早要求會見,萬一遇到辦案機關提訊當事人或律師會見室不夠,就非常耽誤案情進展。
會見過程中,智豪律師始終堅持從專業角度出發,圍繞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瞭解案發現場的真實情況。馮某稱:
1.馮某等人行進的全過程都有三名警察陪同,不斷指引路線,要求馮某不要敲鑼、喊口號,不要行走在機動車道,不要闖紅燈等。馮某都一一照做。
2.在馮某行進的全過程中,沒有引起路人圍觀、跟隨;在最後警察抓捕時曾引起交通堵塞。
3.馮某回憶,在整個行進過程中並沒有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向他們釋出解散命令。馮某稱,如果現場警察負責人要求他解散,他就不會行進下去了。
4.最終抓捕的地點還沒有到政府部門。
5.2013年以來,縣環保局多次向汙染水庫的韓某養殖場下達行政處罰通知書,但韓某一直拒不執行,同時縣環保局也沒有依法強制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導致水庫汙染問題一直無法解決,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用水。
6.為解決該水庫汙染問題,馮某受村民委託,多年來多次向縣環保局舉報韓某,要求環保局積極解決。但都沒有效果。
7.最終馮某和另外8位村民決定進行一次冒險,向相關政府部門送“不作為”錦旗。
8.馮某認為,他主觀上只是想反映環境汙染問題。
9.同時,馮某確有兩起起訴縣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將於近期開庭。他擔心,如果一直被關押下去,他肯定就無法出庭了。
10.在整個會見過程中,馮某始終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
其他與案情無關的事實再次不再細述。
會見結束後,智豪律師立即準備與公安局、派出所和檢察院交換法律意見。溝透過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本案現已進入審查逮捕階段,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將依法審查是否批准逮捕。因此,我們立即決定以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為當前第一優先事務,同時及時跟進與公安局、派出所的溝通。最終力爭幫助馮某重獲自由。
下午兩點。智豪律師來到三臺縣人民檢察院,並向負責審查逮捕的偵查監督部門提交《無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是:
首先,馮某等人的行為尚未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不符合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法定構成要件,馮某應無罪。
其次,馮某主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目的,沒有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不應逮捕。
最後,結合本案的背景情況分析,本案實際上將考驗相關政府部門如何面對普通公民不平和的批評監督行為。不可否認,馮某本可以選擇更加溫和的方式來反映問題,但是多年來這種溫和的方式並沒有什麼結果,而且政府部門在應該積極作為的時候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除了提交這份法律意見書,在與檢察官溝通,智豪律師另提出多年前,馮某曾向政府部門送表揚錦旗,其行為從法律評價來看,與本次並無本質區別,其嚴重程度可能還要高於本次行為。既然送表揚錦旗不被處罰,那送批評錦旗也不應處罰。
從檢察院出來後,智豪律師又先後趕往公安局與派出所。表達法律意見並無太大差別。
此時已經下午四點多了。如果想要今天幫馮某重獲自由,檢察院必須要在下班前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這時,智豪律師給檢察院打去了電話,檢察院依法告知:
不批准逮捕
智豪律師再次來到派出所。等待派出所完成內部手續後,律師與派出所民警一起來到看守所。
終於,等到了今天第二次見到馮某,這次他自由了。

後記其實就是前言
以上只是律師辦案經過。此次馮某重獲自由,最離不開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澎湃新聞首先發現馮某被刑拘的情況,並進行了深度報道,隨後人民網、光明網、新浪網等數十家媒體相繼報道評論。某網站的評論跟帖甚至達到了數十萬條。律師在看守所外等待時還看到某電視臺與新華社的記者也來到了現場採訪。某記者為此時已經三四天沒離開三臺了,一直在跟進。在此,向勇於追逐真相的新聞媒體致敬。
媒體的報道、輿論的關注和網友的評論,實際上說明了公眾非常關注政府部門如何對待來自民眾批評監督行為。任何的批評與監督都離不開表達方式,有時這種表達方式是溫柔的、美好的、理性的、有建設性的,有時它是衝動的、無序的、有一定危害後果的,但不一定就是違法的。對待公民不同種類的批評,政府應有容人之量來接納,何況本案中政府的不作為是確實存在的。即便有危害後果,也應評估是否屬於犯罪行為,是不是直接驅散或治安處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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