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送政府不作為錦旗被定“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智豪辯護後釋放、撤案

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馮某,男,中年人。自2013年以來,馮某多次向鎮政府、縣環保局反映本村水潭被汙染的情況,要求政府部門解決。但該汙染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2016年8月,馮某與本村其它8名村民一起來到縣城,準備向縣政府送“不作為錦旗”,以此督促政府解決環境汙染問題。在前往縣政府的路上,馮某及村民被公安機關抓捕,馮某因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被刑事拘留。該事件迅速成為網上熱點新聞,各大主流媒體都有報道。
馮某的家屬得到馮某被刑拘後,經朋友介紹,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經慎重考慮,委託智豪團隊擔任辯護律師。
智豪團隊在案發地紮實開展辯護工作
由於本案社會環境與輿論背景複雜,智豪律所立即展開團隊討論,並制定了下一步辯護策略。隨後智豪團隊立即前往當地開展工作。
首先,智豪團隊再次向家屬全面瞭解本案的背景情況,並完成部分取證工作。經瞭解,本案確係起源於馮某不斷反映水汙染問題,智豪團隊調取了與水汙染問題有關的《情況反映》、《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還來到水汙染現場檢視真實情況。
其次,智豪團隊立即預約看守所,要求會見馮某。會見過程中,智豪團隊詳細瞭解了案發經過和公安機關的訊問情況。馮某不僅在案發前就已經與當地公安機關彙報了此事,而且在前往縣政府過程中,並無敲鑼打鼓、高喊口號、引人關注的情況,全程沒有引起社會秩序混亂。最後公安機關實施了抓捕。
再次,當智豪團隊得知本案進入審查批捕階段後,立即來到檢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智豪團隊提出,第一,馮某的行為不符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的情況。第二,馮某行為沒有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因此馮某不構成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三,馮某主觀上是為了反映環境汙染情況,客觀上沒有對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因此不需要對馮某採取逮捕措施。第四,馮某此前兩次送錦旗都沒有被當成集會遊行示威,對本次同樣的行為,也不能被當成集會遊行示威。
最後,智豪團隊來到公安機關,為馮某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檢察機關採納智豪團隊的辯護觀點,當天下午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智豪團隊陪同馮某走出看守所,經過12天的羈押後,再次與家人團聚在一起。
智豪團隊繼續維護馮某權益   終推公安機關撤案
馮某雖然被釋放,但公安機關並未立即撤案,反而繼續將馮某當成犯罪嫌疑人。隨後智豪團隊向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並提出:第一,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馮某的行為屬於集會遊行示威。在與公安機關後續溝通中,無論是本案的偵查機關,還是相關政府部門,都未認定馮某的行為屬於集會遊行示威。馮某本身是向政府部門反映環境汙染問題,沒有達到在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程度,因此不屬於集會遊行示威。第二,本案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最後,智豪團隊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經過智豪團隊與馮某的強烈要求,公安機關最終作出撤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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