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在擔任重慶市某國企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95萬元,並夥同他人貪汙287餘萬。被告人對上述貪汙、受賄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律師介入:
張某家屬透過其司法機關的朋友介紹,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去諮詢瞭解一下。於是,張某及其弟媳前往智豪律所進行諮詢。律師認真聽取了當事人介紹的情況,詳細的瞭解案發經過及到案過程,用了近兩個小時的時間就職務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免費解析。當事人聽後認為律師分析得既有專業水準,同時又耐心負責,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被告知該案因案情重大複雜屬於特別重大賄賂案件,需要經過承辦單位批准才可以會見。主辦律師又驅車前往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局,當面遞交了會見申請書,瞭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口頭答應給領導彙報後,允許會見時再通知。
承辦律師一方面將暫時不能會見的情況及時與家屬進行了溝通;另一方面及時向分管領導及上級檢察院進行多次書面和口頭反應,協調會見事宜。透過律師堅持不懈的努力,在最短時間內獲得了會見批准。
經過多次會見當事人,詳細瞭解基本案情,並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解析,按照所裡的規定在7至10日內與家屬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辯護人透過仔細研讀案卷材料,經團隊多次討論後形成以下辯護觀點:
1、關於貪汙罪應當認定自首情節。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貪汙事實,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其系“準自首”。
2、關於受賄罪,張某依法也構成自首。根據到案經過、被告人張某的當庭供述、自書材料以及證人李某的證言得知,2015年8月19日,公司紀撿組長李某電話通知張某到公司來一趟,張某隨即馬上前往公司。到了紀檢組長辦公室,李某告知張某是檢察院的人在找他了解情況,張某表示願意去檢察院交代自己的情況,要求李某陪他去檢察院。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犯罪事實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辯護人認為張某完全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因為8月19日在紀檢組長辦公室時,張某並未受到調查談話,也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且張某是明知檢察院來找自己是因為涉嫌受賄的事實。張某主動提出要和檢察人員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請求李某帶領自己前往檢察院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動投案”的行為,此時張某完全可以逃跑或者不選擇去檢察院,屬於能逃而沒有逃的情形。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因本案開庭時《刑法修正案九》即將出臺,如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的規定量刑,貪汙或受賄10萬以上就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貪汙287萬,受賄195萬,單罪量刑都是10年以上,數罪併發可能在15年以上,這樣對當事人極為不利。眾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將調整貪汙、受賄罪的量刑金額,如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職務犯罪的標準量刑,那麼單罪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辯護人在開庭後多次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並提交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才量刑裁判,否則對當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量刑裁判,也浪費司法資源。因為當事人在一審宣判後可以透過上訴的方式爭取時間贏得《刑法修正案九》出臺生效,那麼根據相關規定也可以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透過律師的不斷努力,法官採納了律師意見延期審理。
另外,開庭後律師同時積極與法官就自首的觀點多次交換意見,提交了三次補充辯護書面意見。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檢察院工作人員是已在掌握了張某具體犯罪線索的情況下於2105年8月9日到公司找張某調查,張某在明知偵查人員來公司找其調查的情況下,讓李某帶其到檢察院,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貪汙、受賄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對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採納。
裁判結果: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關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被告人張某在擔任重慶市某國企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95萬元,並夥同他人貪汙287餘萬。被告人對上述貪汙、受賄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律師介入:
張某家屬透過其司法機關的朋友介紹,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去諮詢瞭解一下。於是,張某及其弟媳前往智豪律所進行諮詢。律師認真聽取了當事人介紹的情況,詳細的瞭解案發經過及到案過程,用了近兩個小時的時間就職務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免費解析。當事人聽後認為律師分析得既有專業水準,同時又耐心負責,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被告知該案因案情重大複雜屬於特別重大賄賂案件,需要經過承辦單位批准才可以會見。主辦律師又驅車前往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局,當面遞交了會見申請書,瞭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口頭答應給領導彙報後,允許會見時再通知。
承辦律師一方面將暫時不能會見的情況及時與家屬進行了溝通;另一方面及時向分管領導及上級檢察院進行多次書面和口頭反應,協調會見事宜。透過律師堅持不懈的努力,在最短時間內獲得了會見批准。
經過多次會見當事人,詳細瞭解基本案情,並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解析,按照所裡的規定在7至10日內與家屬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辯護人透過仔細研讀案卷材料,經團隊多次討論後形成以下辯護觀點:
1、關於貪汙罪應當認定自首情節。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貪汙事實,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其系“準自首”。
2、關於受賄罪,張某依法也構成自首。根據到案經過、被告人張某的當庭供述、自書材料以及證人李某的證言得知,2015年8月19日,公司紀撿組長李某電話通知張某到公司來一趟,張某隨即馬上前往公司。到了紀檢組長辦公室,李某告知張某是檢察院的人在找他了解情況,張某表示願意去檢察院交代自己的情況,要求李某陪他去檢察院。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犯罪事實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辯護人認為張某完全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因為8月19日在紀檢組長辦公室時,張某並未受到調查談話,也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且張某是明知檢察院來找自己是因為涉嫌受賄的事實。張某主動提出要和檢察人員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請求李某帶領自己前往檢察院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動投案”的行為,此時張某完全可以逃跑或者不選擇去檢察院,屬於能逃而沒有逃的情形。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因本案開庭時《刑法修正案九》即將出臺,如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的規定量刑,貪汙或受賄10萬以上就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貪汙287萬,受賄195萬,單罪量刑都是10年以上,數罪併發可能在15年以上,這樣對當事人極為不利。眾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將調整貪汙、受賄罪的量刑金額,如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職務犯罪的標準量刑,那麼單罪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辯護人在開庭後多次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並提交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才量刑裁判,否則對當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量刑裁判,也浪費司法資源。因為當事人在一審宣判後可以透過上訴的方式爭取時間贏得《刑法修正案九》出臺生效,那麼根據相關規定也可以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透過律師的不斷努力,法官採納了律師意見延期審理。
另外,開庭後律師同時積極與法官就自首的觀點多次交換意見,提交了三次補充辯護書面意見。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檢察院工作人員是已在掌握了張某具體犯罪線索的情況下於2105年8月9日到公司找張某調查,張某在明知偵查人員來公司找其調查的情況下,讓李某帶其到檢察院,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貪汙、受賄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對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採納。
裁判結果: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關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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