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挪用公款57萬——智豪成功辯護免於刑事處罰

免予刑事处罚挪用公款罪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2013年,某縣政府預計投入3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農村水利灌溉工程,該專案實際由某建築公司(公司負責人為何某)負責施工。2014年5月,縣政府撥付了工程專案進度款200萬元給何某。因工程尚未結算,何某將其中130萬轉賬到張某(某縣國土局科長)的私人銀行賬戶。後張某於2014年9月5日從該賬戶轉走57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借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律師介入:
    一審期間,張某瞭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作為全國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專業律所,在職務犯罪辯護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成功案例,專程從某縣來到重慶智豪所諮詢情況,聽取接待律師專業分析後,立即決定聘請智豪刑辯團隊。
律師工作:
    一、閱卷及溝通
智豪團隊正式接受委託後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師到法院閱卷,瞭解全案的證據情況,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師觀看全案的同步錄音錄影,力爭透過細節維護張某的權益最大化。律師在瞭解全案情況後,與承辦法官交換了意見。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經過智豪團隊爭分奪秒的努力,四天時間內順利完成庭前準備工作。經過辯護團隊的集體討論,最終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1.本案所涉款項均系工程款,不是公款。
    水利灌溉工程的合同雙方是政府和某建築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當政府將200萬元的工程專案進度款打款到何某賬戶,此時款項的所有權就歸施工方所有,不能再以公款論處。
    2.起訴書指控的金額有誤。
    當何某將130萬元打入張某提供的私人銀行賬戶時,該賬戶尚有自有資金20萬元。由於貨幣系種類物,具有可替代性,錢款的支付順序直接關係到張某挪用數額的認定。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先使用自有資金後使用工程款,故應從起訴書認定的挪用數額中去除原有的私人錢款數額。
3.張某被檢察機關傳喚歸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使得本案能夠在短時間內偵查終結,客觀上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依法應認定其系自首。
4、即使認定構成犯罪,鑑於本案張某有自首情節,且退還了全部贓款,未造成損失,情節顯著輕微,建議免於刑事處罰。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律師多次在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透過智豪律師的據理力爭,巧妙辯護後,法院最終採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張某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關聯法律: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