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李某,男,1972年7月出生,四川鄰水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被鄰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智豪律師於2015年5月27日接受委託後,28日第一次會見當事人李某,瞭解了基本案情,併為其提供法律幫助。5月29日,智豪律師前往鄰水縣公安局向偵查機關了解李某涉案情況,並且向公安局提交了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同時,智豪律師與公安機關承辦人當面溝通了李某不構成犯罪的意見。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提出:第一,李某是組織參加了5月14日的簽名請願活動,並且該活動之前向公安機關進行了申請,公安機關告知不需要經批准報備。第二,即使認定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簽名請願活動屬於集會,公安機關自始至終都沒有命令解散,李某等人沒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的情節。第三,李某主觀上是抵制進行遊行示威活動的,並且多次拒絕本案其他同案犯的邀約。李某沒有直接或借鑑參與遊行示威活動。
公安機關表示將會認真審查重視律師提出的上述意見,並且將於近期研究是否決定對李某取保。
三、案件結果
2015年6月4日,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李某,男,1972年7月出生,四川鄰水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被鄰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智豪律師於2015年5月27日接受委託後,28日第一次會見當事人李某,瞭解了基本案情,併為其提供法律幫助。5月29日,智豪律師前往鄰水縣公安局向偵查機關了解李某涉案情況,並且向公安局提交了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同時,智豪律師與公安機關承辦人當面溝通了李某不構成犯罪的意見。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提出:第一,李某是組織參加了5月14日的簽名請願活動,並且該活動之前向公安機關進行了申請,公安機關告知不需要經批准報備。第二,即使認定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簽名請願活動屬於集會,公安機關自始至終都沒有命令解散,李某等人沒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的情節。第三,李某主觀上是抵制進行遊行示威活動的,並且多次拒絕本案其他同案犯的邀約。李某沒有直接或借鑑參與遊行示威活動。
公安機關表示將會認真審查重視律師提出的上述意見,並且將於近期研究是否決定對李某取保。
三、案件結果
2015年6月4日,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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