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徐某,女,重慶市人,因本案於2012年3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徐某被控夥同他人一起將鄰縣一女子送到豐都縣農村,準備為其做媒,從中獲取利益。在這一過程中,徐某始終堅稱其沒有對該被害人實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辱罵毆打等行為。後因被害人不願意嫁娶導致雙方矛盾,所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才導致本案發生。
二、律師辯護
徐某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其家屬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在瞭解到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後委託了智豪律師擔任徐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會見了徐某,瞭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徐某系附條件逮捕,該案極有可能系因證據不充分,尚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標準。基於上述事實理由,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了相關的法律意見,並就本案事實進行與辦案機關溝通。
三、案件結果
取保候審,予以撤案。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徐某,女,重慶市人,因本案於2012年3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徐某被控夥同他人一起將鄰縣一女子送到豐都縣農村,準備為其做媒,從中獲取利益。在這一過程中,徐某始終堅稱其沒有對該被害人實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辱罵毆打等行為。後因被害人不願意嫁娶導致雙方矛盾,所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才導致本案發生。
二、律師辯護
徐某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其家屬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在瞭解到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後委託了智豪律師擔任徐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會見了徐某,瞭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徐某系附條件逮捕,該案極有可能系因證據不充分,尚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標準。基於上述事實理由,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了相關的法律意見,並就本案事實進行與辦案機關溝通。
三、案件結果
取保候審,予以撤案。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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