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魏某,男,1976年出生,漢族,重慶市人,大學文化。2014年魏某與王某、李某合夥掛靠某勞務公司對外承接了一工程專案。專案完工後勞務公司與建設方已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工程款已支付給了勞務公司。當魏某去找勞務公司領取相關工程款項時,勞務公司以各種理由拒付。由於對方無理拖欠工程款,魏某就與王某商議,以影印名義從勞務公司借出相關財務憑證,然後以此向某區法院起訴,要求勞務公司及建設方支付工程款。後因他人檢舉,其虛假訴訟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罪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以虛假訴訟罪被逮捕。
二、律師辯護
魏某被逮捕後,其家人透過律師朋友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辦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律所後,專程從某區縣趕來智豪所尋求法律幫助。智豪律師在聽取其家屬介紹的案情後,從該行為被刑九規定為犯罪行為的立法背景及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等方面給古某家屬進行了全面的法律講解及如何辯護的方案,其家屬被智豪所專業的辦案技巧所信服,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所代理魏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的辯護工作。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魏某。透過會見智豪律師瞭解到,雖然魏某在客觀上的確實施了使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的行為,但訴訟的標的就是勞務公司拖欠的款項,魏某主觀上只是想透過這種方式拿回自己應得的報酬,而非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鑑於該案件爭議較大,智豪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參會律師從該罪的犯罪構成和從主客觀相一致方面分析魏某的行為是否構罪,透過反覆對證據的甄別,團隊意見是現有證據認定魏某構成虛假訴訟罪存疑。智豪律師依據團隊討論得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立即向辦案機關提交了認定魏某構罪存疑的法律意見書,並提交了如果有證據能證明魏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也屬於情節特別輕微,屬於不是必須被羈押物件的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三、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透過對證據的審查,認同了智豪律師提出的本案魏某情節輕微,不屬於必須羈押的物件,決定變更魏某的強制措施。2016年11月10日魏某被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魏某,男,1976年出生,漢族,重慶市人,大學文化。2014年魏某與王某、李某合夥掛靠某勞務公司對外承接了一工程專案。專案完工後勞務公司與建設方已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工程款已支付給了勞務公司。當魏某去找勞務公司領取相關工程款項時,勞務公司以各種理由拒付。由於對方無理拖欠工程款,魏某就與王某商議,以影印名義從勞務公司借出相關財務憑證,然後以此向某區法院起訴,要求勞務公司及建設方支付工程款。後因他人檢舉,其虛假訴訟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罪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以虛假訴訟罪被逮捕。
二、律師辯護
魏某被逮捕後,其家人透過律師朋友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辦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律所後,專程從某區縣趕來智豪所尋求法律幫助。智豪律師在聽取其家屬介紹的案情後,從該行為被刑九規定為犯罪行為的立法背景及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等方面給古某家屬進行了全面的法律講解及如何辯護的方案,其家屬被智豪所專業的辦案技巧所信服,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所代理魏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的辯護工作。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魏某。透過會見智豪律師瞭解到,雖然魏某在客觀上的確實施了使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的行為,但訴訟的標的就是勞務公司拖欠的款項,魏某主觀上只是想透過這種方式拿回自己應得的報酬,而非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鑑於該案件爭議較大,智豪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參會律師從該罪的犯罪構成和從主客觀相一致方面分析魏某的行為是否構罪,透過反覆對證據的甄別,團隊意見是現有證據認定魏某構成虛假訴訟罪存疑。智豪律師依據團隊討論得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立即向辦案機關提交了認定魏某構罪存疑的法律意見書,並提交了如果有證據能證明魏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也屬於情節特別輕微,屬於不是必須被羈押物件的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三、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透過對證據的審查,認同了智豪律師提出的本案魏某情節輕微,不屬於必須羈押的物件,決定變更魏某的強制措施。2016年11月10日魏某被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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