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武某,男,1990年1月出生,漢族,個體經營者。自2013年起,武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租用的門市銷售成人用品、保健品。2015年下半年開始,武某透過網際網路購進假藥品向他人銷售。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銷售假藥被立案偵查。
二、律師辯護
2015年國慶前夕,武某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接待過程中,武某告知智豪律師,前幾天某區食藥監局已聯合公安機關到他經營的店鋪查扣了所有藥品,並對其進行了問話。他感覺到可能要出事,透過朋友瞭解到智豪所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非常出名,今天特地過來尋求幫助。智豪律師透過與其溝通瞭解到相關案情,並結合相關案例對其講解法律規定。同時,也給武某提出瞭如何處理此事的合理化建議。武某非常滿意今天智豪律師給其的法律諮詢,基於相信智豪的專業化辦案,武某當即與智豪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正式委託智豪律師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到相關機關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在獲悉該案已由某區食藥監局移送到某區公安分局正式刑事立案後,立即到辦案機關與承辦人員溝通了解案情。為了盡最大的努力幫助當事人不被羈押,智豪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參會律師結合承辦的類似案例,給出了自己承辦類似案例的成功經驗。根據團隊討論得到的意見,智豪律師又多次與承辦人員溝通,提出武某情節輕微,又向辦案機關作了如實的供述,所售假藥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屬於不是必須被羈押審查的物件的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偵查機關透過對案件的審查,對智豪律師提出的武某屬於不必羈押物件的意見予以採納,2015年11月10日偵查機關對武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武某,男,1990年1月出生,漢族,個體經營者。自2013年起,武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租用的門市銷售成人用品、保健品。2015年下半年開始,武某透過網際網路購進假藥品向他人銷售。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銷售假藥被立案偵查。
二、律師辯護
2015年國慶前夕,武某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接待過程中,武某告知智豪律師,前幾天某區食藥監局已聯合公安機關到他經營的店鋪查扣了所有藥品,並對其進行了問話。他感覺到可能要出事,透過朋友瞭解到智豪所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非常出名,今天特地過來尋求幫助。智豪律師透過與其溝通瞭解到相關案情,並結合相關案例對其講解法律規定。同時,也給武某提出瞭如何處理此事的合理化建議。武某非常滿意今天智豪律師給其的法律諮詢,基於相信智豪的專業化辦案,武某當即與智豪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正式委託智豪律師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到相關機關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在獲悉該案已由某區食藥監局移送到某區公安分局正式刑事立案後,立即到辦案機關與承辦人員溝通了解案情。為了盡最大的努力幫助當事人不被羈押,智豪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參會律師結合承辦的類似案例,給出了自己承辦類似案例的成功經驗。根據團隊討論得到的意見,智豪律師又多次與承辦人員溝通,提出武某情節輕微,又向辦案機關作了如實的供述,所售假藥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屬於不是必須被羈押審查的物件的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偵查機關透過對案件的審查,對智豪律師提出的武某屬於不必羈押物件的意見予以採納,2015年11月10日偵查機關對武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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