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某,2014年1月初,劉某在重慶市銅梁縣某蔬菜公司擔任技術員工,其主要負責豆芽的制發,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現案件正處於偵查階段。
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當事人經親友極力推薦委託智豪律師,智豪律師於2014年8月21日接受委託,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於當日會見了當事人劉某某,瞭解案件情況。
二、律師辯護
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2014年1月初,劉某在重慶市銅梁縣某蔬菜公司擔任技術員工,其主要負責豆芽的制發,在制發豆芽過程中使用了公司配發的“AB”粉。公安機關在查獲的過程中將劉某負責制發的豆芽扣押並送檢,檢出豆芽中含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屬於有毒有害食品。查扣的涉案豆芽價值、銷售金額累計共計600餘萬元。蔬菜公司董事長、經理、管理人員以及劉某均被刑事拘留。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劉某某,8月29日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劉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後智豪律師向承辦機關多次提交取保候審申請,與承辦機關溝通劉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9月15日偵查機關將案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9月17日承辦律師依法與承辦檢察官交換意見,認為其並不知情“AB”粉是否有毒性存在爭議,加之相關行政檔案對此規定並不明確,導致生產企業無所適從,意見得到了檢察機關的採納。
9月22日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劉某於當日被釋放。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劉某某,2014年1月初,劉某在重慶市銅梁縣某蔬菜公司擔任技術員工,其主要負責豆芽的制發,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現案件正處於偵查階段。
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當事人經親友極力推薦委託智豪律師,智豪律師於2014年8月21日接受委託,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於當日會見了當事人劉某某,瞭解案件情況。
二、律師辯護
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2014年1月初,劉某在重慶市銅梁縣某蔬菜公司擔任技術員工,其主要負責豆芽的制發,在制發豆芽過程中使用了公司配發的“AB”粉。公安機關在查獲的過程中將劉某負責制發的豆芽扣押並送檢,檢出豆芽中含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屬於有毒有害食品。查扣的涉案豆芽價值、銷售金額累計共計600餘萬元。蔬菜公司董事長、經理、管理人員以及劉某均被刑事拘留。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劉某某,8月29日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劉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後智豪律師向承辦機關多次提交取保候審申請,與承辦機關溝通劉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9月15日偵查機關將案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9月17日承辦律師依法與承辦檢察官交換意見,認為其並不知情“AB”粉是否有毒性存在爭議,加之相關行政檔案對此規定並不明確,導致生產企業無所適從,意見得到了檢察機關的採納。
9月22日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劉某於當日被釋放。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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