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委託智豪律師,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黃某,男,1967年出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4年11月6日晚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據家屬介紹,黃某因收購他人盜竊的瀝青後轉賣牟利,被公安機關抓捕,目前涉案金額尚不清楚,但是收購站現場查獲了大量暫放的瀝青。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於11月30日接受當事人家屬委託。12月1日上午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黃某,向其瞭解涉案情況,同時著手為黃某申請取保候審。
12月2日,智豪律師與公安承辦民警取得聯絡,並當面溝通意見。承辦人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偵查過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仍未到案,待案件進一步查證後,才能考慮是否為黃某辦理取保候審。12月6日,承辦單位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12月9日,智豪律師及時與檢察院批捕承辦人取得聯絡,提交書面法律意見書,智豪律師提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小;獲利極少;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發生社會危險。請求對黃某不予批准逮捕。檢察院承辦人充分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於12月12日做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12月12日,黃某已經從看守所取保。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批捕,成功取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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