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走私普通貨物偷逃稅額一百五十餘萬元,智豪介入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古某,男,1982年出生,漢族。古某於2014年在淘寶網上經營代購業務時結識經營香菸生意的李某,後古某與李某商定,由古某聯絡美國的朋友購買香菸,然後由美國朋友將香菸透過國際快遞的方式郵寄給國內的李某。李某按每條煙支付相應的代購費給古某。2015年1月14日古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浙江省某市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古某的妻子透過司法系統的朋友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辦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律所後,慕名前來。智豪律師在聽取其家屬介紹的案情後,參照已承辦的類似案例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給古某家屬進行了此類案件如何有效提供法律幫助的分析和評估。其家屬被智豪所專業的辦案技巧所信服,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所代理古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的辯護工作。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當日即乘坐飛機前往浙江省某市,於第二日在看守所會見了古某。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古某隻是居間介紹李某與美國朋友之間的香菸代購事宜。古某僅每次按香菸的數量收取固定的代購費,他沒有參與香菸從美國透過郵寄進入中國的過程,香菸進入中國後古某也並沒有去收取貨物。根據瞭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參會律師從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主客觀相一致的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智豪律師據此制訂出具體的申請取保候審的方案,次日趕僕某市海關緝私局提交書面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偵查機關經研究後認為該案案情重大,不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而不予取保。
古某被批捕後,隨著承辦律師從會見古某的過程中進一步瞭解到的案情,認為目前該案證據已基本固定,古某也作了如實供述,古某屬於不是必須被採取羈押措施的物件。從維護嫌疑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出發,智豪律師向批准逮捕的檢察機關提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檢察機關承辦人對律師提交的法律意見非常重視。智豪律師也多次與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交換意見。
三、案件結果
辦案機關在案件證據已固定的情況下,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的羈押必要性意見,同意變更古某的強制措施。2015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對古某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