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馮某某,無固定職業。2014年左右,其老鄉前來邀約馮某某,告知有一個很好的網際網路專案“微商E行”,透過網站購物可以獲得返利,並且介紹其他人加入還可以賺錢。由於馮某某以前也從事過相關事情,覺得這個與網際網路接軌的專案還不錯,就同意加入,並擔任重慶地區的負責人。之後,馮某某開始利用自己的人脈向身邊的朋友介紹這個專案。期間,馮某某透過本市某區的一位朋友發展了上百人加入了這個專案,涉及金額數百萬元。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本市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馮某某被刑事拘留後,其兒子透過朋友介紹得知智豪律所是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辦類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親自前來諮詢母親馮某某涉案一事。在與智豪律師短暫的溝通中,馮某某的兒子就被智豪律師精準的法律分析打動,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代理其母親馮某某案件。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在驕陽似火的下午立即趕到某區看守所會見馮某某。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馮某某在參與傳銷一事中,實際上僅是處於整個傳銷網路的中間環節。並且,透過會見智豪律師瞭解到一條重要資訊,馮某某說自己被羈押後身體全身不適,皮膚瘙癢,長滿了很多紅疙瘩。看守所拿了一些藥使用後根本沒有效果。透過馮某某對病情的描述,智豪律師初步判斷其可能所患不是一般的皮膚病。為了尋求更準確的答案,根據瞭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師將該案提交每週案件討論會進行集體討論,參會律師從已承辦案例類似當事人的情況,提出馮某某所患應該屬於傳染性疾病。基於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申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檢查,如果屬於嚴重傳染性疾病,則可變更強制措施。在得到團隊意見後,智豪律師及時與偵查機關承辦人進行了溝通,建議對馮某某進行身體檢查。偵查機關也非常重視智豪律師的意見,馬上安排對馮某某進行身體檢查事宜。後醫院的診斷結果證實馮某某的確所患是嚴重傳染性疾病,智豪律師對馮某某病情的判斷得到證實。鑑於馮某某的身體情況,智豪律師又向偵查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偵查機關同意了智豪律師的意見,於2015年10月14日對馮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智豪律師透過細微的發現,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馮某某,無固定職業。2014年左右,其老鄉前來邀約馮某某,告知有一個很好的網際網路專案“微商E行”,透過網站購物可以獲得返利,並且介紹其他人加入還可以賺錢。由於馮某某以前也從事過相關事情,覺得這個與網際網路接軌的專案還不錯,就同意加入,並擔任重慶地區的負責人。之後,馮某某開始利用自己的人脈向身邊的朋友介紹這個專案。期間,馮某某透過本市某區的一位朋友發展了上百人加入了這個專案,涉及金額數百萬元。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本市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馮某某被刑事拘留後,其兒子透過朋友介紹得知智豪律所是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辦類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親自前來諮詢母親馮某某涉案一事。在與智豪律師短暫的溝通中,馮某某的兒子就被智豪律師精準的法律分析打動,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代理其母親馮某某案件。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在驕陽似火的下午立即趕到某區看守所會見馮某某。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馮某某在參與傳銷一事中,實際上僅是處於整個傳銷網路的中間環節。並且,透過會見智豪律師瞭解到一條重要資訊,馮某某說自己被羈押後身體全身不適,皮膚瘙癢,長滿了很多紅疙瘩。看守所拿了一些藥使用後根本沒有效果。透過馮某某對病情的描述,智豪律師初步判斷其可能所患不是一般的皮膚病。為了尋求更準確的答案,根據瞭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師將該案提交每週案件討論會進行集體討論,參會律師從已承辦案例類似當事人的情況,提出馮某某所患應該屬於傳染性疾病。基於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申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檢查,如果屬於嚴重傳染性疾病,則可變更強制措施。在得到團隊意見後,智豪律師及時與偵查機關承辦人進行了溝通,建議對馮某某進行身體檢查。偵查機關也非常重視智豪律師的意見,馬上安排對馮某某進行身體檢查事宜。後醫院的診斷結果證實馮某某的確所患是嚴重傳染性疾病,智豪律師對馮某某病情的判斷得到證實。鑑於馮某某的身體情況,智豪律師又向偵查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偵查機關同意了智豪律師的意見,於2015年10月14日對馮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智豪律師透過細微的發現,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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