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涉案金額三百餘萬元,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某,2015年1月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劉某某參與的組織被認定為傳銷組織,劉某某涉案金額300餘萬元,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多次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案件事實,並主動退還涉案款項。
二、律師辯護: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於次日會見了當事人劉某某,瞭解案件情況。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劉某某在該專案中自己也投入了大量資金,並向其他人介紹業務,但最初並不知道這屬於傳銷行為,且到案前就已經主動向其他人退還了大量資金,現不僅沒有任何收益,反而虧損約100萬元。其在公安機關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相關事實。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劉某某,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劉某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
由於劉某某已被逮捕,智豪律師向偵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多次交換意見並提交書面意見,認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較低,有主動退贓的行為,具有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
三、案件結果:
辦案機關最終採納智豪律師意見,4月X日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某於當日被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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