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某,重慶渝北區某街道常駐人員,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5年1月被重慶市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發展會員15層249人,涉案金額9831.44萬元,截止案發,大部分被害人的錢款未得到償還。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立即驅車前往涪陵看守所會見劉某,後劉某被轉關押至開縣看守所,雖距離遙遠,智豪律師仍為了辦案需要多次會見劉某某,對案件情況與其進行了詳細溝通,並向其講解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法律規定,該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實踐中法院針對該型別案件的處理情況。
同時,智豪律師認為:本案劉某某在實施犯罪活動開始之初,也系被矇蔽和欺騙而參與到了傳銷活動中,其主觀惡性較小,且在案發後,積極籌措資金,在自身經濟情況極其困難下,對部分人員的損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彌補,具備很好的悔罪表現。根據這些情況,本案有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為此,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溝通,辦案機關同意了智豪律師的意見,在被羈押三十餘天后,劉某某獲得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劉某某,重慶渝北區某街道常駐人員,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5年1月被重慶市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發展會員15層249人,涉案金額9831.44萬元,截止案發,大部分被害人的錢款未得到償還。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立即驅車前往涪陵看守所會見劉某,後劉某被轉關押至開縣看守所,雖距離遙遠,智豪律師仍為了辦案需要多次會見劉某某,對案件情況與其進行了詳細溝通,並向其講解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法律規定,該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實踐中法院針對該型別案件的處理情況。
同時,智豪律師認為:本案劉某某在實施犯罪活動開始之初,也系被矇蔽和欺騙而參與到了傳銷活動中,其主觀惡性較小,且在案發後,積極籌措資金,在自身經濟情況極其困難下,對部分人員的損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彌補,具備很好的悔罪表現。根據這些情況,本案有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為此,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溝通,辦案機關同意了智豪律師的意見,在被羈押三十餘天后,劉某某獲得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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