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2005年1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江某先後擔任某化醫集團總裁助理、副總裁;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江某任重慶某縣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縣長;2016年1月至案發,江某任重慶某國際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期間,江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妻子被告人餘某共同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六百多萬元,涉案數額特別巨大。
二、接受委託
2018年江某家屬在江某被拘留之後,經多方查詢資訊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向智豪律師敘述了已知情況後,智豪律師為其做出初步分析,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江某家屬非常認可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介入訴訟程式,積極行使律師會見權,並依法與公安司法機關溝通辯護意見。智豪律師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犯罪金額的認定予以深入剖析,並根據江某具有自首、積極退贓、初犯等從輕、減輕情節輕微,說服法院予以從寬處理。
三、團隊討論
在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的首要工作日程便是會見當事人,從當事人的角度瞭解案件情況,並根據案件材料反映的客觀資訊,對全案進行綜合分析。由於本案涉案金額、人物較多,案情複雜,智豪律師數次將本案提交到案件討論會議上,經全所律師提供集體智慧,最後形成清晰的辯護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辯護律師從江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犯罪金額、量刑兩個角度進行法庭辯護。針對江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犯罪金額,辯護律師提出以下三點意見:其一,江某個人受賄部分,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江某本人的庭前供述與庭審供述不一致,且庭前供述出現反覆。根據被告人江某當庭供述,其受賄款項僅有二十餘萬元。起訴書指控江某單獨收受徐某九十餘萬元,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次,江某與餘某共同受賄部分,根據江某當庭供述,其對餘某是否收受徐某、郭某等人賄賂之事毫不知情。餘某在庭前和庭審中供述不一致,行賄人的供述前後矛盾。其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受賄人民幣六百多萬元,主要是根據行受賄雙方的言詞證據,而言詞證據往往具有主觀性、不穩定性,並且提出排非申請,訊問過程中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相應供述排除。
針對量刑,辯護律師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其一,江某系紀委電話通知到案,接到電話後自動到達辦案機關指定的地點,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二,江某當庭表示願意退贓,庭後將委託家屬代為退繳涉案款項。其三,江某系初犯,沒有犯罪前科,且一貫表現良好。
綜上所述,反映江某涉嫌受賄人民幣六百多萬元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且江某存在自首、退贓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五、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採納智豪律師提出的部分犯罪金額證據不足的意見,並從江某涉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江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予以從寬處理。
六、關聯法律法規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005年1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江某先後擔任某化醫集團總裁助理、副總裁;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江某任重慶某縣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縣長;2016年1月至案發,江某任重慶某國際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期間,江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妻子被告人餘某共同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六百多萬元,涉案數額特別巨大。
二、接受委託
2018年江某家屬在江某被拘留之後,經多方查詢資訊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向智豪律師敘述了已知情況後,智豪律師為其做出初步分析,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江某家屬非常認可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介入訴訟程式,積極行使律師會見權,並依法與公安司法機關溝通辯護意見。智豪律師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犯罪金額的認定予以深入剖析,並根據江某具有自首、積極退贓、初犯等從輕、減輕情節輕微,說服法院予以從寬處理。
三、團隊討論
在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的首要工作日程便是會見當事人,從當事人的角度瞭解案件情況,並根據案件材料反映的客觀資訊,對全案進行綜合分析。由於本案涉案金額、人物較多,案情複雜,智豪律師數次將本案提交到案件討論會議上,經全所律師提供集體智慧,最後形成清晰的辯護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辯護律師從江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犯罪金額、量刑兩個角度進行法庭辯護。針對江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犯罪金額,辯護律師提出以下三點意見:其一,江某個人受賄部分,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江某本人的庭前供述與庭審供述不一致,且庭前供述出現反覆。根據被告人江某當庭供述,其受賄款項僅有二十餘萬元。起訴書指控江某單獨收受徐某九十餘萬元,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次,江某與餘某共同受賄部分,根據江某當庭供述,其對餘某是否收受徐某、郭某等人賄賂之事毫不知情。餘某在庭前和庭審中供述不一致,行賄人的供述前後矛盾。其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受賄人民幣六百多萬元,主要是根據行受賄雙方的言詞證據,而言詞證據往往具有主觀性、不穩定性,並且提出排非申請,訊問過程中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相應供述排除。
針對量刑,辯護律師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其一,江某系紀委電話通知到案,接到電話後自動到達辦案機關指定的地點,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其二,江某當庭表示願意退贓,庭後將委託家屬代為退繳涉案款項。其三,江某系初犯,沒有犯罪前科,且一貫表現良好。
綜上所述,反映江某涉嫌受賄人民幣六百多萬元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且江某存在自首、退贓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五、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採納智豪律師提出的部分犯罪金額證據不足的意見,並從江某涉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江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予以從寬處理。
六、關聯法律法規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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