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魏某,男,個體戶。2016年8月從外地來到重慶做生意,並與生意朋友飲酒吃飯。數小時後,魏某以為酒精已經散去,便開著朋友的奧迪車,準備回住處。開出不到800米,便在一個紅綠燈路口撞上一輛車,對方司機隨即下車要求處理,發現魏某飲酒,並報警。魏某見對方報警,便坐在車內等待警察過來處理。隨後,魏某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醉酒駕車的全部過程,承認自己駕照已過期的事實。公安機關認定魏某對交通事故負全責,對魏某罰款2000元,並以魏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魏某離開公安機關後,透過朋友介紹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智豪團隊瞭解其案情後,向其提供法律諮詢:按照魏某當時在公安機關所做的酒精吹氣測試結果,即血液酒精含量接近300毫克/100毫升,魏某肯定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即便血檢結果可能有所降低,應也不影響入罪;在這種情況下,應儘量蒐集罪輕的證據,做罪輕辯護。魏某經慎重考慮,決定委託智豪團隊擔任辯護人。
由於本案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並將本案提交律所集體討論。討論後認為,本案魏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魏某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在繁華路段,造成交通事故,無證駕駛,依法酌定從重處罰,但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魏某具有多項從輕處罰情節,尤其是魏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原地等待,無抗拒抓捕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魏某案發後與對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上述從輕辯護思路,智豪團隊在法庭上提出從輕處罰、建議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並提出在中央試行認罪認罰制度的背景下,魏某的認罪悔罪表現應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罰。法庭聽取並採納了智豪團隊的辯護意見,依法對魏某宣告緩刑。庭上,審判長還對魏某進行了法治教育。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魏某離開公安機關後,透過朋友介紹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智豪團隊瞭解其案情後,向其提供法律諮詢:按照魏某當時在公安機關所做的酒精吹氣測試結果,即血液酒精含量接近300毫克/100毫升,魏某肯定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即便血檢結果可能有所降低,應也不影響入罪;在這種情況下,應儘量蒐集罪輕的證據,做罪輕辯護。魏某經慎重考慮,決定委託智豪團隊擔任辯護人。
由於本案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並將本案提交律所集體討論。討論後認為,本案魏某構成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魏某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在繁華路段,造成交通事故,無證駕駛,依法酌定從重處罰,但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魏某具有多項從輕處罰情節,尤其是魏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原地等待,無抗拒抓捕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魏某案發後與對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
根據上述從輕辯護思路,智豪團隊在法庭上提出從輕處罰、建議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並提出在中央試行認罪認罰制度的背景下,魏某的認罪悔罪表現應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罰。法庭聽取並採納了智豪團隊的辯護意見,依法對魏某宣告緩刑。庭上,審判長還對魏某進行了法治教育。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