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219,智豪律師辯護成功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2017年中旬,劉某在重慶主城某路段酒後駕車,因操作不當,與路邊一小轎車發生碰撞。公安民警接警後到現場處置事故,並將等在事發地的劉某抓獲。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所鑑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9.1mg/100ml。歸案後,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8年初,重慶市某法院對劉某危險駕駛一案作出判決: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律師辯護
法院作出判決後,劉某當即決定提出上訴。
透過多方瞭解,劉某在知道智豪所是專做刑案的律師事務所後,前來諮詢,希望智豪所能代理本案二審階段。智豪律師在認真聽取了劉某講述的案情,結合劉某提供的一審判決書,對劉某案現階段的情況做了專業的分析。就現階段智豪律師瞭解到的情況,此案劉某可能有被改判緩刑的機會,在聽取了智豪律師的專業意見後,劉某當即決定委託智豪所代理本案,相信智豪律師嚴謹的職業精神、專業的辯護實力可以在最大限度內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受劉某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對本案一審的案卷進行了仔細的研究,發現本案中劉某有自首情節,但因劉某在配合交警進行酒精測試過程中表現出“疑似”不配合的行為,一審法院對此認定:自首存在瑕疵。智豪律師對此做了詳細的記錄。除此之外,智豪律師積極與辦案單位溝通,仔細記錄了辦案單位現階段對本案的意見並進行了整理。
智豪律師就現階段的基本情況,在每週的案件討論例會上提交了智豪團隊討論。智豪團隊對智豪律師提交的意見進行了肯定,即就本案現階段瞭解到的情況,可以對劉某在量刑上進行辯護。針對劉某的自首行為,可主張劉某當時處於酒後,對自身行為的控制支配能力減弱,案卷反映酒精測試過程整體應評價為配合。且劉某在明知事故向對方已有人報警後,仍留在原地等候,在民警發現其有酒後駕駛嫌疑並對其問詢時,主動承認了酒後駕駛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討論綜合意見:以劉某有自首、積極賠償、積極舉報他人違法行為等情節為辯護要點。
智豪律師對以上辯護意見認真梳理,做好充分準備後,在庭審中對進行了充分的發表。
案件結果
成功緩刑:二審法院採信智豪律師觀點,認定劉某具有自首等情節,依法對劉某改判緩刑。
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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