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吳某,男,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1年8月24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起訴書指控:2009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贓物,仍以1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一輛灰色途勝越野車。隨後透過一個叫“胖娃”的人為其改裝後套上假車牌。2009年10月期間,李某請被告吳某某幫忙將車賣掉,吳某某明知該車為贓車仍與被告人吳某聯絡買賣事宜。2009年10月期間,吳某明知該車為贓車,經試駕後在XX區某廣場以2.9萬元的價格向吳某某購買。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吳某在某區被民警查獲,並追回該途勝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輛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吳某在被執行逮捕後,隨即吳某家屬即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進行案件諮詢。吳某家屬來我所之前即瞭解到我所有專門的刑事辯護團隊,綜合刑事類作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辯護部門,有數十名資深律師專門從事相關研究和辯護工作。在智豪所,吳某家屬將案件情況予以介紹,著重說明了案件進展情況,智豪律師憑藉刑事專業知識和刑事辯護經驗,提出了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出於對智豪律師的信任、對智豪團隊的信賴,吳某家屬毅然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期望智豪律師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幫其爭取緩刑輕判。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案件承辦人取得聯絡,瞭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關情況。隨後智豪律師查閱、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進行仔細的分析、摘錄。與此同時,智豪律師透過吳某及其家屬收集對其有利的相關證據,收集能夠證明其罪輕的證據。經過綜合閱卷、證據分析,智豪律師將本案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第一,被告人吳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物件系二手摩托車,社會危害程度較輕,且當其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時,積極退贓,減輕了危害結果;
第三,被告人吳某的危害行為是“不知情”所致,推定“明知”有些牽強,社會危害程度較低,主觀惡性極小,且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
辯護結果:
法院聽取並採信了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認為吳某雖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輛而予以收購,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鑑於被告人參與收購的機動車輛已被追回,發還給當事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犯罪後的悔罪表現,應無再犯罪的危險,可對其適用緩刑。最終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本案辯護中,雖然審查起訴階段未能與公訴人就從輕量刑達成一致,但在審判階段智豪律師結合專業領域的知識,據理力爭,集集體智慧,最終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效果,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十分滿意。
案情簡介:
吳某,男,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1年8月24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起訴書指控:2009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贓物,仍以1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一輛灰色途勝越野車。隨後透過一個叫“胖娃”的人為其改裝後套上假車牌。2009年10月期間,李某請被告吳某某幫忙將車賣掉,吳某某明知該車為贓車仍與被告人吳某聯絡買賣事宜。2009年10月期間,吳某明知該車為贓車,經試駕後在XX區某廣場以2.9萬元的價格向吳某某購買。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吳某在某區被民警查獲,並追回該途勝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輛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吳某在被執行逮捕後,隨即吳某家屬即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進行案件諮詢。吳某家屬來我所之前即瞭解到我所有專門的刑事辯護團隊,綜合刑事類作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辯護部門,有數十名資深律師專門從事相關研究和辯護工作。在智豪所,吳某家屬將案件情況予以介紹,著重說明了案件進展情況,智豪律師憑藉刑事專業知識和刑事辯護經驗,提出了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出於對智豪律師的信任、對智豪團隊的信賴,吳某家屬毅然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期望智豪律師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幫其爭取緩刑輕判。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案件承辦人取得聯絡,瞭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關情況。隨後智豪律師查閱、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進行仔細的分析、摘錄。與此同時,智豪律師透過吳某及其家屬收集對其有利的相關證據,收集能夠證明其罪輕的證據。經過綜合閱卷、證據分析,智豪律師將本案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第一,被告人吳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物件系二手摩托車,社會危害程度較輕,且當其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時,積極退贓,減輕了危害結果;
第三,被告人吳某的危害行為是“不知情”所致,推定“明知”有些牽強,社會危害程度較低,主觀惡性極小,且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
辯護結果:
法院聽取並採信了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認為吳某雖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機動車輛而予以收購,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鑑於被告人參與收購的機動車輛已被追回,發還給當事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犯罪後的悔罪表現,應無再犯罪的危險,可對其適用緩刑。最終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本案辯護中,雖然審查起訴階段未能與公訴人就從輕量刑達成一致,但在審判階段智豪律師結合專業領域的知識,據理力爭,集集體智慧,最終達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效果,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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