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趙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刑拘
趙某, 2018年X月底,趙某被公安機關抓捕,隨後以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刑事拘留。趙某的親友得知趙某“失蹤”,一直未收到趙某的刑拘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直到收到趙某從看守所寄送出來的信件,才得知趙某被刑拘。據悉,由於當天被刑拘的人太多,公安機關採取郵寄刑拘通知書的方式告知家屬,但趙某所留地址有誤,所以家屬一直未能及時瞭解趙某的情況。
接受委託:家屬經親友極力推薦委託智豪律師
家屬確認趙某涉嫌犯罪被刑拘後,立即開始諮詢如何委託律師。後在親友極力推薦之下,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智豪律師根據家屬簡要介紹的情況,向家屬分析了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等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和實踐處理。
律師辯護:多次會見、積極溝通、爭取取保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來到看守所會見趙某。根據趙某介紹的情況,智豪律師認為,本案雖可能被認定為組織賣淫犯罪團伙,但趙某系受招聘加入團夥,承擔幫助作用,符合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同時趙某工作時間不長,並無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明顯的社會危險性。
經過多次會見,智豪律師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情況。
隨後智豪律師根據所掌握的案情,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逮捕社會危險性的規定,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提交給辦案機關,為趙某申請取保候審、不予批捕。
辯護結果: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最終人民檢察院採納智豪律師的觀點,根據趙某的社會危險性情況,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隨後趙某被取保候審。
關聯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全面把握逮捕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訴法第七十九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

趙某, 2018年X月底,趙某被公安機關抓捕,隨後以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刑事拘留。趙某的親友得知趙某“失蹤”,一直未收到趙某的刑拘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直到收到趙某從看守所寄送出來的信件,才得知趙某被刑拘。據悉,由於當天被刑拘的人太多,公安機關採取郵寄刑拘通知書的方式告知家屬,但趙某所留地址有誤,所以家屬一直未能及時瞭解趙某的情況。
接受委託:家屬經親友極力推薦委託智豪律師
家屬確認趙某涉嫌犯罪被刑拘後,立即開始諮詢如何委託律師。後在親友極力推薦之下,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智豪律師根據家屬簡要介紹的情況,向家屬分析了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等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和實踐處理。
律師辯護:多次會見、積極溝通、爭取取保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來到看守所會見趙某。根據趙某介紹的情況,智豪律師認為,本案雖可能被認定為組織賣淫犯罪團伙,但趙某系受招聘加入團夥,承擔幫助作用,符合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同時趙某工作時間不長,並無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明顯的社會危險性。
經過多次會見,智豪律師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情況。
隨後智豪律師根據所掌握的案情,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逮捕社會危險性的規定,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提交給辦案機關,為趙某申請取保候審、不予批捕。
辯護結果: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最終人民檢察院採納智豪律師的觀點,根據趙某的社會危險性情況,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隨後趙某被取保候審。
關聯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全面把握逮捕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訴法第七十九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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