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負責人組織賣淫罪成功取保候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規定

取保候審組織賣淫罪

案情簡介

智豪案例|組織賣淫罪成功取保!      重慶某洗浴中心安排“女技師”以幾百元不等的價格向男性顧客提供賣淫服務並從中獲利。方某是該洗浴中心的客戶經理之一,負責接待客戶並安排技師提供賣淫服務。      後公安機關突擊檢查,將賣淫嫖娼男女、洗浴中心客戶經理、負責人抓獲到案。方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智豪律師團隊接受方某家屬的委託,在初步瞭解案情後,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方某。仔細研判案件情況後,智豪律師認為方某涉嫌組織賣淫罪罪名不當,其行為應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且方某在該單位參與程度比較淺,涉案犯罪情節較輕。在批捕階段,智豪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見,現方某已經被取保候審。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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