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一、晴天霹靂的留置通知
羅本亮是一位國企領導,處級幹部,還有兩年馬上就要退休了。當所有人都以為羅本亮將會過上安享晚年、享福的日子時,一通叮鈴鈴的電話猶如一通晴天霹靂,打破了一家人的美夢。
“你是羅本亮的女兒羅西嗎?我們是紀委的,你下午到辦案單位來,拿你父親的留置通知書。”
二、留置期間,叫籌錢380萬,退嗎?
羅本亮被留置兩個月後,羅本亮的女兒找到我諮詢,“張律師,紀委昨天打電話,叫我們家屬籌錢準備退380萬,這個錢我們能退嗎?我怕把錢退了,會害了我父親,但我更怕不退錢,也會害了我父親。”羅西的語氣急促,非常期待從我的經驗之談中得到正確的答案。
透過詳細交談,我瞭解到,半個月前紀委打來電話,通知家屬去辦案中心,說那裡有一封羅本亮寫給家屬的親筆信件,信的內容無非是:“我在裡面作息規律,吃的好、睡得好,辦案人員態度很好,平時也很照顧他,家裡人照顧好自己,不用擔心我。”
我略帶微笑地打斷了羅西的講話:“信裡是不是還有一句關鍵的話,請家屬一定要配合紀委人員,把380萬的贓款儘快退到紀委的賬戶裡。”
羅西睜大眼睛,不敢相信地點點頭,反問到:“張律師,您是怎麼知道的?”
“我們團隊辦了太多的職務案件,你目前講的還屬於一般案件的常規走向。某些案件的極端走向,我們都見多了。所以我們智豪團隊的辦案經驗,可以支撐我們在不同情況下,做出正確的應對建議。我問一下,你們知道這380萬是怎麼組成的嗎?性質是受賄、貪汙,還是違紀?分別佔比是多少?”
羅西搖搖頭,說不知道,隨後繼續補充到:“紀委告訴我,最後通牒就是本週五,如果我們家屬不退錢,後續就不會在移送檢察院的處理意見上寫“從輕從寬”的建議。這樣會對父親非常不好,反覆叫讓我們想清楚後果,再慎重答覆他們。”
羅西說罷,緊接著問了一句:“張律師,你們在留置期間可以介入嗎?能幫助到我們嗎?”
我回答羅西:“近幾年來,我們團隊辯護的職務案件,越來越多是在留置期間提前介入的,在“程式是否存在問題(比如超期留置、違規查凍扣等)”“退贓節點”“家屬是否面臨刑事風險”等方面幫忙把關,提供法律層面的分析。
【關於家屬在留置期間可以有哪些作為,我們團隊寫的相關文章如下,可點選】
1、受賄罪被留置調查家屬保姆級指南,刑案當事人如何自救
2、家人被監察委留置了,只能等麼?留置後坐牢機率大嗎?
我一邊把我辦過的一些職務案件,展示給羅西看,一邊告訴她哪些情況下由於家屬缺乏專業的指導,在留置期間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了案件錯失了辯護的空間,滑向了不利的境地。
在長達一個多小時的交流溝通中,羅西完全認可了我和馬選剛律師的專業,“拜託你們了,希望你們能從案件中找到一線生機,讓我父親得到公正的處理。”
三、等到檢察院階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奪
隨後,我們就對羅西展開了詢問,想從她的口中瞭解到她所瞭解的案件事實。
羅西說:“張律師,我父親留置之後,我也被叫去問了話。主要是問我:是不是綠環公司的股東,出資了多少錢,出資款的來源是誰?有沒有參與分紅?但是,我始終覺得有一個很奇怪的地方,其實我父親之前因為這個事情被單位紀委叫去談話過,當時說這只是一個違規經商的違紀行為,就不知道為什麼這次人突然被留置了。”
我敏銳的察覺到,羅本亮被留置肯定與這件事情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於是,我向羅西問到:“關於這些問題,你是怎麼回答的?”
羅西告訴我:“當時我父親告訴我,有人會把100萬會打到我的帳上,到時候就有我來出資當綠環公司的股東。我也沒有多想,就按父親的指示辦了。”
我分析到:“如果是違規經商辦企業,確實只屬於違紀行為。但是如果涉及到權錢交易,就有可能會被界定為行受賄,所以還是需要結合在案的證據,來分析判斷是否構成受賄。那後來,這個股份是怎麼處理的?”
羅西說:“當時我父親也知道單位紀委在查這個事,就叫我去辦理了退股手續,後面就主動把這100萬原路返回了。”
我說:“這個細節非常重要,根據法律規定,即便認定這個100萬屬於違法所得,退贓的主體也不該是你父親。但這個問題先放一放,看到了案卷之後再來具體分析。”
據此,他們家人經過審慎的討論,由於見不到父親本人,也無法核實錢款的具體組成,也決定在留置期間暫時先不退錢,等到檢察院階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奪。

四、遺漏的情節,案件的關鍵
羅本亮被解除留置的當天就被送往了看守所。此刻,我們馬不停蹄地趕到了看守所,而且趕在檢察官對羅本亮訊問筆錄之前,成功地會見到了他。
此時我們已經在檢察院成功閱卷,起訴意見書上清楚地載明,羅本亮的受賄金額是350萬,那麼就意味著其餘的30萬可能是違紀金額。
在會見的過程中,我問到羅本亮:“你是怎麼到案的?”
羅本亮說:“當時單位的紀委書記給我打電話,要求我明天上午到紀委監委那邊去一趟。我就以為是找我再次核實到綠環公司違規經商的事情,結果我到之後就馬上對我宣佈了留置。”
雖然才拿到案卷,但是我根據辦案經驗,熟練地透過目錄檢索到了他到案後的第一份訊問筆錄。但令我出乎意料的是,這份筆錄並沒有記載羅本亮是如何到案的。【如果真如羅本亮說的那樣,辦案人員會向他提問:“你今天因什麼事情主動到紀委監委來?”但筆錄上卻沒有這句話。】
我嚴肅地告訴羅本亮:“如果你說的情況是屬實的,那可能會構成自首情節,對你的量刑有非常大的幫助,但是目前的證據並沒有體現你講的這個情節,所以需要我們向檢察院進行核實。另外,在留置期間,紀委有告訴過你,他們認為你可能在哪個區間進行量刑嗎?”
羅本亮嘆了嘆氣說:“告訴我了,說我這個金額上了300萬的坎兒,量刑就在11年左右。”但他眼中仍然閃爍著一線希望的光芒:“張律師,那我還有機會嗎?”
五、構成自首前的三大難關
回到單位後,我們立刻展開了緊張的閱卷工作,把在案的三十幾本卷中拿出來仔細翻閱。確實,監委在辦案時並沒有考慮到羅本亮構成自首情節。
於是,我們立即向檢察院郵寄了《核實羅本亮到案情況申請書》,要求檢察院向監委紀委核實羅本亮是否是接到電話後主動到案的。
檢察官的態度卻一反常態,冰冷地說:“我們這邊的慣例只承認:監委紀委在還沒有掌握任何犯罪線索的時候,嫌疑人就選擇主動投案,才能被認定為自首。像他這樣,前期紀委都進行了大量摸排,而且他接到電話才過來的,不會給他認定自首,因為無法體現他到案的主動性。”
這是我們遇到的第一個難題。
確實在職務犯罪的案件中,接到電話後主動投案能否被認定為自首,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我對我們的辯護觀點很自信,這肯定是標準的自首:羅本亮在接到電話通知時,其未被任何調查措施、強制措施,也未受到談話調查,人身沒有受到任何限制,自主選擇的餘地是很大的,既可以主動歸案,也可以選擇拒不到案、甚至逃跑。但羅本亮接到監察委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本質上屬於“能逃而不逃”,表明其具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體現出歸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應當認為其具備了歸案的自動性。
檢察官聽完我們對於案件的分析,不置可否,表示需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但是他仍然說了一句耐人尋味的話:“即便給他認定了自首,我也可能會在10年半有期徒刑來考慮建議量刑。畢竟法律規定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減輕,並不是必須減輕。”
看來,這是出現的第二個難題。
於是,這次與檢察官溝通完之後,我們就對他關心的兩個問題,提交到了全所律師進行討論:第一個,本案是否屬於自首中的“主動投案”;第二個,本案構成自首,是否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並在哪個區間建議量刑才是量刑均衡的。
這是我們智豪所的一個特色制度——集體討論制度,已經風雨無阻般存在了13個年頭。承辦律師會高度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做成一目瞭然的PPT,在全所範圍內進行重點討論。當我講完這個案件之後,所以有好幾位律師都舉手,表示自己可以提供同罪名、類似金額、類似情節的判決書,在這幾份判決中,不僅認定了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中的主動投案,而且適用了減輕處罰情節,量刑都非常可觀。【這幾份判決書不僅在網上都找不到,而且由於是同地區的案件,相較其他省份、其他城市的判決書,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
(集體討論案件,匯聚集體智慧)
當我們把相關的辯護意見、類案判決彙總,膠封成一份好幾十頁的法律意見書,遞交給檢察官。
這次很顯然,他也傾向於認可我們的觀點,但此時又出現了第三個難題。
檢察官說:“張律師,即便我認可羅本亮屬於主動到案,但問題是他沒有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啊。”檢察官慢悠悠地補充道:“你看,整個案件的受賄金額是350萬,他到案之後,也只主動講了他受賄100萬的事實,供述的金額沒有過半,我就認為他是選擇性地講,試探性地講,認罪不徹底,這根本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供述的主動性。”
我邊開啟電子卷宗,向他展示羅本亮第一份筆錄,胸懷底氣地告訴他:“黃檢,你說的是事實,但也不是事實。”這種底氣是來源於對案件材料的熟悉,“你看筆錄上的這句話:這些事情發生的時間有點久了,我需要時間繼續回憶,請組織給我時間,我回憶清楚後,會第一時間告訴你們。黃檢,羅本亮在被留置的當天,那個高壓的情況下,他當天一下子回憶不清楚也算是人之常情。但是他在後面的筆錄中,想起來之後就馬上告訴了辦案人員,這就屬於他供述的主動性。”
此時,我看到了檢察官在默默的點頭,我就知道這個案子有機會認定自首了。
“行,你的意見我會充分的考慮的。我再問一下,他們現在家屬是什麼態度,因為他們在留置期間一分錢也沒退,退了錢的話,對量刑還是很有幫助的。”檢察官關切地問。
我說:“黃檢,他們家屬是願意退錢的,就是在量刑方面,麻煩你結合我們提供的同地區的裁判案例,充分考慮我們提出來的量刑區間。還有一個,可能我們只需要退280萬。”
檢察官一臉疑惑地說:“為什麼只退280萬?”
我翻開遞給他的法律意見書,說到:“因為羅本亮在案發前就已經把100萬的受賄款主動退給了行賄人。實際上,這筆款項應當向行賄人進行追繳,而不是向我們進行追繳。”我邊說,邊指著附在法律意見書背後的《刑事審判參考》的典型案例,“這個案例清楚地載明瞭,行為人在收受財物後至案發前的期間內主動退還的,構成受賄罪既遂,但可視為“退贓”,表明其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較小,對職務廉潔性的損害也相應減小,故對其從寬處罰往往能獲得民眾認同,可以作為處罰時的量刑情節。”
六、“以後等我出來了,我還想找你們吃飯喝酒”
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當天,我們陪同在羅本亮的旁邊,見證了全過程。檢察院認定了監委本沒有認定的自首情節,同時適用了減輕處罰,建議量刑是7~8年。而且。在家屬退280萬的情況下,同樣依法認定了“羅本亮在審查起訴階段全額退贓”的情節。
隨後,案件提起公訴到法院,由於本案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談妥,法院很快就開庭、下了判決,最終判處羅本亮有期徒刑七年。
在我最後一次去看守所會見羅本亮的時候,他不停地在感謝我們為他做出的努力,而且告訴我:“張律師,看守所的舍房裡,一直都有人說請律師根本沒有用。可是,我從來沒有幫過腔,因為我知道你們在我的案子裡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初紀委說得很清楚,我是要被判11年的,是你們幫我爭取到了如今這樣的刑期。真的非常感謝你們,以後等我出來了,我還想找你們吃飯喝酒呢,到時候應該不會嫌棄我吧。”羅本亮扭捏地笑了笑。
我想,當事人出來之後,還會找辯護律師吃飯喝酒,這應該就是對刑事律師最高認可了吧。
(從看守所出來拍的照片)
(為保護隱私,上述姓名、案情做特殊處理。)
本文作者:張家豪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曾參與辯護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特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某省省委常委(省部級)受賄案、國企領導受賄案、CCTV《今日說法》專欄報道的1.1億集資詐騙案等,其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能善於從證據、程式的研究中找到突破點。
關於其他職務案件的辯護案例:
1、關於借款型受賄案的無罪辯護要點
2、受賄未遂型、借貸型、乾股型、分紅型、房產交易型之未遂辯護思考
3、某副局長受賄罪案,再審改判無罪!
4、十年變緩刑?利用稽核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如何成功辯護?
5、重慶正廳級受賄款千萬變百萬,我怎麼做到的?
一、晴天霹靂的留置通知
羅本亮是一位國企領導,處級幹部,還有兩年馬上就要退休了。當所有人都以為羅本亮將會過上安享晚年、享福的日子時,一通叮鈴鈴的電話猶如一通晴天霹靂,打破了一家人的美夢。
“你是羅本亮的女兒羅西嗎?我們是紀委的,你下午到辦案單位來,拿你父親的留置通知書。”
二、留置期間,叫籌錢380萬,退嗎?
羅本亮被留置兩個月後,羅本亮的女兒找到我諮詢,“張律師,紀委昨天打電話,叫我們家屬籌錢準備退380萬,這個錢我們能退嗎?我怕把錢退了,會害了我父親,但我更怕不退錢,也會害了我父親。”羅西的語氣急促,非常期待從我的經驗之談中得到正確的答案。
透過詳細交談,我瞭解到,半個月前紀委打來電話,通知家屬去辦案中心,說那裡有一封羅本亮寫給家屬的親筆信件,信的內容無非是:“我在裡面作息規律,吃的好、睡得好,辦案人員態度很好,平時也很照顧他,家裡人照顧好自己,不用擔心我。”
我略帶微笑地打斷了羅西的講話:“信裡是不是還有一句關鍵的話,請家屬一定要配合紀委人員,把380萬的贓款儘快退到紀委的賬戶裡。”
羅西睜大眼睛,不敢相信地點點頭,反問到:“張律師,您是怎麼知道的?”
“我們團隊辦了太多的職務案件,你目前講的還屬於一般案件的常規走向。某些案件的極端走向,我們都見多了。所以我們智豪團隊的辦案經驗,可以支撐我們在不同情況下,做出正確的應對建議。我問一下,你們知道這380萬是怎麼組成的嗎?性質是受賄、貪汙,還是違紀?分別佔比是多少?”
羅西搖搖頭,說不知道,隨後繼續補充到:“紀委告訴我,最後通牒就是本週五,如果我們家屬不退錢,後續就不會在移送檢察院的處理意見上寫“從輕從寬”的建議。這樣會對父親非常不好,反覆叫讓我們想清楚後果,再慎重答覆他們。”
羅西說罷,緊接著問了一句:“張律師,你們在留置期間可以介入嗎?能幫助到我們嗎?”
我回答羅西:“近幾年來,我們團隊辯護的職務案件,越來越多是在留置期間提前介入的,在“程式是否存在問題(比如超期留置、違規查凍扣等)”“退贓節點”“家屬是否面臨刑事風險”等方面幫忙把關,提供法律層面的分析。
【關於家屬在留置期間可以有哪些作為,我們團隊寫的相關文章如下,可點選】
1、受賄罪被留置調查家屬保姆級指南,刑案當事人如何自救
2、家人被監察委留置了,只能等麼?留置後坐牢機率大嗎?
我一邊把我辦過的一些職務案件,展示給羅西看,一邊告訴她哪些情況下由於家屬缺乏專業的指導,在留置期間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了案件錯失了辯護的空間,滑向了不利的境地。
在長達一個多小時的交流溝通中,羅西完全認可了我和馬選剛律師的專業,“拜託你們了,希望你們能從案件中找到一線生機,讓我父親得到公正的處理。”
三、等到檢察院階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奪
隨後,我們就對羅西展開了詢問,想從她的口中瞭解到她所瞭解的案件事實。
羅西說:“張律師,我父親留置之後,我也被叫去問了話。主要是問我:是不是綠環公司的股東,出資了多少錢,出資款的來源是誰?有沒有參與分紅?但是,我始終覺得有一個很奇怪的地方,其實我父親之前因為這個事情被單位紀委叫去談話過,當時說這只是一個違規經商的違紀行為,就不知道為什麼這次人突然被留置了。”
我敏銳的察覺到,羅本亮被留置肯定與這件事情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於是,我向羅西問到:“關於這些問題,你是怎麼回答的?”
羅西告訴我:“當時我父親告訴我,有人會把100萬會打到我的帳上,到時候就有我來出資當綠環公司的股東。我也沒有多想,就按父親的指示辦了。”
我分析到:“如果是違規經商辦企業,確實只屬於違紀行為。但是如果涉及到權錢交易,就有可能會被界定為行受賄,所以還是需要結合在案的證據,來分析判斷是否構成受賄。那後來,這個股份是怎麼處理的?”
羅西說:“當時我父親也知道單位紀委在查這個事,就叫我去辦理了退股手續,後面就主動把這100萬原路返回了。”
我說:“這個細節非常重要,根據法律規定,即便認定這個100萬屬於違法所得,退贓的主體也不該是你父親。但這個問題先放一放,看到了案卷之後再來具體分析。”
據此,他們家人經過審慎的討論,由於見不到父親本人,也無法核實錢款的具體組成,也決定在留置期間暫時先不退錢,等到檢察院階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奪。

四、遺漏的情節,案件的關鍵
羅本亮被解除留置的當天就被送往了看守所。此刻,我們馬不停蹄地趕到了看守所,而且趕在檢察官對羅本亮訊問筆錄之前,成功地會見到了他。
此時我們已經在檢察院成功閱卷,起訴意見書上清楚地載明,羅本亮的受賄金額是350萬,那麼就意味著其餘的30萬可能是違紀金額。
在會見的過程中,我問到羅本亮:“你是怎麼到案的?”
羅本亮說:“當時單位的紀委書記給我打電話,要求我明天上午到紀委監委那邊去一趟。我就以為是找我再次核實到綠環公司違規經商的事情,結果我到之後就馬上對我宣佈了留置。”
雖然才拿到案卷,但是我根據辦案經驗,熟練地透過目錄檢索到了他到案後的第一份訊問筆錄。但令我出乎意料的是,這份筆錄並沒有記載羅本亮是如何到案的。【如果真如羅本亮說的那樣,辦案人員會向他提問:“你今天因什麼事情主動到紀委監委來?”但筆錄上卻沒有這句話。】
我嚴肅地告訴羅本亮:“如果你說的情況是屬實的,那可能會構成自首情節,對你的量刑有非常大的幫助,但是目前的證據並沒有體現你講的這個情節,所以需要我們向檢察院進行核實。另外,在留置期間,紀委有告訴過你,他們認為你可能在哪個區間進行量刑嗎?”
羅本亮嘆了嘆氣說:“告訴我了,說我這個金額上了300萬的坎兒,量刑就在11年左右。”但他眼中仍然閃爍著一線希望的光芒:“張律師,那我還有機會嗎?”
五、構成自首前的三大難關
回到單位後,我們立刻展開了緊張的閱卷工作,把在案的三十幾本卷中拿出來仔細翻閱。確實,監委在辦案時並沒有考慮到羅本亮構成自首情節。
於是,我們立即向檢察院郵寄了《核實羅本亮到案情況申請書》,要求檢察院向監委紀委核實羅本亮是否是接到電話後主動到案的。
檢察官的態度卻一反常態,冰冷地說:“我們這邊的慣例只承認:監委紀委在還沒有掌握任何犯罪線索的時候,嫌疑人就選擇主動投案,才能被認定為自首。像他這樣,前期紀委都進行了大量摸排,而且他接到電話才過來的,不會給他認定自首,因為無法體現他到案的主動性。”
這是我們遇到的第一個難題。
確實在職務犯罪的案件中,接到電話後主動投案能否被認定為自首,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我對我們的辯護觀點很自信,這肯定是標準的自首:羅本亮在接到電話通知時,其未被任何調查措施、強制措施,也未受到談話調查,人身沒有受到任何限制,自主選擇的餘地是很大的,既可以主動歸案,也可以選擇拒不到案、甚至逃跑。但羅本亮接到監察委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本質上屬於“能逃而不逃”,表明其具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體現出歸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應當認為其具備了歸案的自動性。
檢察官聽完我們對於案件的分析,不置可否,表示需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但是他仍然說了一句耐人尋味的話:“即便給他認定了自首,我也可能會在10年半有期徒刑來考慮建議量刑。畢竟法律規定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減輕,並不是必須減輕。”
看來,這是出現的第二個難題。
於是,這次與檢察官溝通完之後,我們就對他關心的兩個問題,提交到了全所律師進行討論:第一個,本案是否屬於自首中的“主動投案”;第二個,本案構成自首,是否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情節,並在哪個區間建議量刑才是量刑均衡的。
這是我們智豪所的一個特色制度——集體討論制度,已經風雨無阻般存在了13個年頭。承辦律師會高度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做成一目瞭然的PPT,在全所範圍內進行重點討論。當我講完這個案件之後,所以有好幾位律師都舉手,表示自己可以提供同罪名、類似金額、類似情節的判決書,在這幾份判決中,不僅認定了電話通知到案屬於自首中的主動投案,而且適用了減輕處罰情節,量刑都非常可觀。【這幾份判決書不僅在網上都找不到,而且由於是同地區的案件,相較其他省份、其他城市的判決書,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
(集體討論案件,匯聚集體智慧)
當我們把相關的辯護意見、類案判決彙總,膠封成一份好幾十頁的法律意見書,遞交給檢察官。
這次很顯然,他也傾向於認可我們的觀點,但此時又出現了第三個難題。
檢察官說:“張律師,即便我認可羅本亮屬於主動到案,但問題是他沒有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啊。”檢察官慢悠悠地補充道:“你看,整個案件的受賄金額是350萬,他到案之後,也只主動講了他受賄100萬的事實,供述的金額沒有過半,我就認為他是選擇性地講,試探性地講,認罪不徹底,這根本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供述的主動性。”
我邊開啟電子卷宗,向他展示羅本亮第一份筆錄,胸懷底氣地告訴他:“黃檢,你說的是事實,但也不是事實。”這種底氣是來源於對案件材料的熟悉,“你看筆錄上的這句話:這些事情發生的時間有點久了,我需要時間繼續回憶,請組織給我時間,我回憶清楚後,會第一時間告訴你們。黃檢,羅本亮在被留置的當天,那個高壓的情況下,他當天一下子回憶不清楚也算是人之常情。但是他在後面的筆錄中,想起來之後就馬上告訴了辦案人員,這就屬於他供述的主動性。”
此時,我看到了檢察官在默默的點頭,我就知道這個案子有機會認定自首了。
“行,你的意見我會充分的考慮的。我再問一下,他們現在家屬是什麼態度,因為他們在留置期間一分錢也沒退,退了錢的話,對量刑還是很有幫助的。”檢察官關切地問。
我說:“黃檢,他們家屬是願意退錢的,就是在量刑方面,麻煩你結合我們提供的同地區的裁判案例,充分考慮我們提出來的量刑區間。還有一個,可能我們只需要退280萬。”
檢察官一臉疑惑地說:“為什麼只退280萬?”
我翻開遞給他的法律意見書,說到:“因為羅本亮在案發前就已經把100萬的受賄款主動退給了行賄人。實際上,這筆款項應當向行賄人進行追繳,而不是向我們進行追繳。”我邊說,邊指著附在法律意見書背後的《刑事審判參考》的典型案例,“這個案例清楚地載明瞭,行為人在收受財物後至案發前的期間內主動退還的,構成受賄罪既遂,但可視為“退贓”,表明其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較小,對職務廉潔性的損害也相應減小,故對其從寬處罰往往能獲得民眾認同,可以作為處罰時的量刑情節。”
六、“以後等我出來了,我還想找你們吃飯喝酒”
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當天,我們陪同在羅本亮的旁邊,見證了全過程。檢察院認定了監委本沒有認定的自首情節,同時適用了減輕處罰,建議量刑是7~8年。而且。在家屬退280萬的情況下,同樣依法認定了“羅本亮在審查起訴階段全額退贓”的情節。
隨後,案件提起公訴到法院,由於本案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談妥,法院很快就開庭、下了判決,最終判處羅本亮有期徒刑七年。
在我最後一次去看守所會見羅本亮的時候,他不停地在感謝我們為他做出的努力,而且告訴我:“張律師,看守所的舍房裡,一直都有人說請律師根本沒有用。可是,我從來沒有幫過腔,因為我知道你們在我的案子裡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初紀委說得很清楚,我是要被判11年的,是你們幫我爭取到了如今這樣的刑期。真的非常感謝你們,以後等我出來了,我還想找你們吃飯喝酒呢,到時候應該不會嫌棄我吧。”羅本亮扭捏地笑了笑。
我想,當事人出來之後,還會找辯護律師吃飯喝酒,這應該就是對刑事律師最高認可了吧。
(從看守所出來拍的照片)
(為保護隱私,上述姓名、案情做特殊處理。)
本文作者:張家豪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曾參與辯護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特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某省省委常委(省部級)受賄案、國企領導受賄案、CCTV《今日說法》專欄報道的1.1億集資詐騙案等,其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能善於從證據、程式的研究中找到突破點。
關於其他職務案件的辯護案例:
1、關於借款型受賄案的無罪辯護要點
2、受賄未遂型、借貸型、乾股型、分紅型、房產交易型之未遂辯護思考
3、某副局長受賄罪案,再審改判無罪!
4、十年變緩刑?利用稽核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如何成功辯護?
5、重慶正廳級受賄款千萬變百萬,我怎麼做到的?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