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美創業到犯罪陷阱:妨礙藥品管理罪的緩刑案例

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當事人銷售非法新增“利多卡因”的冷敷凝膠(液體敷料),經過辯護,最終緩刑。

01美麗背後的真相

代曼在醫美圈摸爬滾打了很多年,她非常看好水光、紋繡等美容專案的發展前景,於是她積累足夠人脈和資源後,就和劉晶一起創辦了多家公司。
這本來是一個勵志的創業故事,但無奈已經悄無聲息地踏入了違法犯罪的圈套。
公安機關認定,代曼在無資質的情況下,明知冷敷凝膠(液體敷料)內非法新增了“利多卡因”(能起到區域性麻醉作用的藥品),將這款產品對外銷售時宣傳為“麻藥、麻膏”,並安排業務員在重慶、四川各地的美容院進行了銷售。經核實,涉案5家公司共計銷售冷敷凝膠(液體敷料)1000多瓶,銷售金額21餘元,非法獲利7餘元。

02“假藥罪”還是“妨礙藥品管理秩序罪”?

本案的關鍵證據是市場監管局出具的一份《調查報告》,其證實了冷敷凝膠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且含有利多卡因成分,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製品等”之規定,應定性為藥品。
張智勇律師團隊介入本案之後,認為本案最危險的就是罪名會被界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誠然,檢察官也提出了這個觀點。
張智勇律師團隊認為:
第一,本案案發於2021年之後,此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將“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原法律規定的“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內容。
第二,本案不存在《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所規定的為假藥的四種情形:(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第三,對於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按照“妨礙藥品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不宜再按“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

03從犯的辯護策略

張智勇律師團隊提出,不管是A公司還是B公司的負責人均為劉晶,而公司銷售的什麼產品也是由劉晶拍板決定,代曼相當於片區“經理”,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分紅,收取的也是固定工資加部分銷售提成。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代曼參與度低、作用小、主觀惡性不大,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到次要、輔助性的作用。張智勇律師團隊認為,應當認定代曼為從犯,並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04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認定代曼的行為構成了妨害藥品管理罪,代曼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對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處理)

05案件總結與辯護策略的應用

(一)法律適用的精確把握:透過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確認冷敷凝膠的銷售行為應當按妨害藥品管理罪定罪,而非傳統的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證據的細緻梳理:透過對銷售記錄和《調查報告》的全面梳理,明確了涉案金額及非法獲利數額。
(三)強調從犯的有利情節,為被告人爭取了緩刑的機會,最終達成緩刑判決。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不僅要在案件細節中找到辯護的突破口,還要善於運用法律適用的變化,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權益。


本案來源於: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張智勇律師團隊
張智勇律師,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張智勇律師擔任多所大學法學兼職導師,領銜百人團隊,開創集體討論制度,曾辯護多件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執業理念:為自由辯護,為生命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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