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01、丈夫的求助:10年重刑烏雲壓頂
這是一起鬧出人命的非法行醫案。
燕青(化名)在當地經營著一家中醫理療館,其營業執照的核準範圍僅限“保健按摩/養生(不含診療)”。這意味著,燕青既不屬於醫務人員,該場所也不是醫療機構。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然而,燕青並未將業務侷限於按摩保健,而是超範圍為客戶實施注射、扎針等帶有明顯診療性質的操作。這類行為已經屬於“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
正是這一系列違規診療,為後續的非法行醫罪埋下了隱患。
某天下午,唐某因肩頸不適,找到燕青接受治療。在連續三天的扎針操作後,第四天清晨,唐某突感全身不適,被家屬緊急送往當地民營醫院急診。醫生檢查時發現:其背部、肩頸處已出現大面積紫紺與淤青,佈滿密集針孔,部分針孔結痂並有黃色滲液,伴隨凹陷性水腫,提示嚴重感染。
當日晚間,唐某病情迅速惡化,被轉入人民醫院,診斷明確為膿毒血癥、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重症。儘管醫方全力搶救,仍於第五天下午宣告不治。
案發五個月後,司法鑑定意見作出結論:唐某的死亡原因系“皮膚注射後感染壞死,繼發敗血症,最終導致感染性休克並引發呼吸迴圈衰竭”。
這份鑑定結果成為了刑事立案的關鍵依據。檢察機關認為:燕青的非法行醫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建議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這一關口,燕青的丈夫帶著幾乎絕望的心情找到我們。他輾轉打聽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於刑事辯護,處理過大量重大、疑難案件,才抱著一線希望上門求助。
在家屬眼裡,這份“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議,意味著整個家庭的崩塌:妻子將失去自由,孩子與老人無人依靠,家庭支柱轟然倒塌。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則是如何在如此沉重的起點中,找到可以突破的切口,把案件從“罪當其罰”的軌道上拉回來。
這既是挑戰,更是責任。
02、精準切入:從因果關係開啟突破口
接手案件後,我們立即深入研究案卷材料。我們經過團隊討論:本案的核心突破口,是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只有當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時,才應認定為“造成就診人死亡”,適用十年以上量刑標準;若並非直接、主要原因,可以不作此認定。
結合案情,張家豪律師團隊向法官提出瞭如下核心意見:
在非法行醫案件中,行為人是否承擔死亡結果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綜合考察:
• 就診人自身疾患的嚴重程度、緊急程度、死亡可能性:如患者是否存在嚴重慢性病或急性病史,該疾病本身對死亡結果是否具有致命可能性。患者的疾病越嚴重,非法行醫的行為在因果關係中的作用力就越小。
• 行醫人診療行為的違規程度、過錯程度:包括是否存在明顯違反醫學常識的診療行為,是否使用了錯誤藥物或危險手段,是否耽誤了及時轉診、搶救的機會。
• 延誤治療與正確診療的期待可能性:即如果患者及時得到正規醫療機構的救治,是否存在挽回生命的合理可能;如果原本死亡幾乎不可避免,則非法行醫的原因力顯著減弱。
雖然鑑定書提到燕青的注射與感染存在一定關聯,但並未明確其行為是導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案卷記載,被害人譚某患有糖尿病,入院時血糖高達28mmol/L,該基礎疾病本身對感染的發生和控制具有顯著不利影響。結合醫學常識,糖尿病人極易出現感染、潰爛與難以控制的敗血症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判斷死亡原因不能單純歸咎於燕青的行為,唐某的死亡結果系多重原因共同作用。
03、十年到兩年:一次辯護的成功逆轉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
判決書明確指出(如下圖):燕青的行為雖構成非法行醫罪,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其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
綜合考慮燕青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從寬情節,最終判處燕青有期徒刑二年。


這場辯護,讓一個原本幾乎篤定的十年以上重刑,最終轉變為兩年有期徒刑。對當事人家庭來說,這是生死般的轉折。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全平臺粉絲數上百萬,擁有眾多百萬播放量的短影片,還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01、丈夫的求助:10年重刑烏雲壓頂
這是一起鬧出人命的非法行醫案。
燕青(化名)在當地經營著一家中醫理療館,其營業執照的核準範圍僅限“保健按摩/養生(不含診療)”。這意味著,燕青既不屬於醫務人員,該場所也不是醫療機構。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然而,燕青並未將業務侷限於按摩保健,而是超範圍為客戶實施注射、扎針等帶有明顯診療性質的操作。這類行為已經屬於“未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
正是這一系列違規診療,為後續的非法行醫罪埋下了隱患。
某天下午,唐某因肩頸不適,找到燕青接受治療。在連續三天的扎針操作後,第四天清晨,唐某突感全身不適,被家屬緊急送往當地民營醫院急診。醫生檢查時發現:其背部、肩頸處已出現大面積紫紺與淤青,佈滿密集針孔,部分針孔結痂並有黃色滲液,伴隨凹陷性水腫,提示嚴重感染。
當日晚間,唐某病情迅速惡化,被轉入人民醫院,診斷明確為膿毒血癥、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重症。儘管醫方全力搶救,仍於第五天下午宣告不治。
案發五個月後,司法鑑定意見作出結論:唐某的死亡原因系“皮膚注射後感染壞死,繼發敗血症,最終導致感染性休克並引發呼吸迴圈衰竭”。
這份鑑定結果成為了刑事立案的關鍵依據。檢察機關認為:燕青的非法行醫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建議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這一關口,燕青的丈夫帶著幾乎絕望的心情找到我們。他輾轉打聽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於刑事辯護,處理過大量重大、疑難案件,才抱著一線希望上門求助。
在家屬眼裡,這份“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議,意味著整個家庭的崩塌:妻子將失去自由,孩子與老人無人依靠,家庭支柱轟然倒塌。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則是如何在如此沉重的起點中,找到可以突破的切口,把案件從“罪當其罰”的軌道上拉回來。
這既是挑戰,更是責任。
02、精準切入:從因果關係開啟突破口
接手案件後,我們立即深入研究案卷材料。我們經過團隊討論:本案的核心突破口,是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只有當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時,才應認定為“造成就診人死亡”,適用十年以上量刑標準;若並非直接、主要原因,可以不作此認定。
結合案情,張家豪律師團隊向法官提出瞭如下核心意見:
在非法行醫案件中,行為人是否承擔死亡結果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綜合考察:
• 就診人自身疾患的嚴重程度、緊急程度、死亡可能性:如患者是否存在嚴重慢性病或急性病史,該疾病本身對死亡結果是否具有致命可能性。患者的疾病越嚴重,非法行醫的行為在因果關係中的作用力就越小。
• 行醫人診療行為的違規程度、過錯程度:包括是否存在明顯違反醫學常識的診療行為,是否使用了錯誤藥物或危險手段,是否耽誤了及時轉診、搶救的機會。
• 延誤治療與正確診療的期待可能性:即如果患者及時得到正規醫療機構的救治,是否存在挽回生命的合理可能;如果原本死亡幾乎不可避免,則非法行醫的原因力顯著減弱。
雖然鑑定書提到燕青的注射與感染存在一定關聯,但並未明確其行為是導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案卷記載,被害人譚某患有糖尿病,入院時血糖高達28mmol/L,該基礎疾病本身對感染的發生和控制具有顯著不利影響。結合醫學常識,糖尿病人極易出現感染、潰爛與難以控制的敗血症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判斷死亡原因不能單純歸咎於燕青的行為,唐某的死亡結果系多重原因共同作用。
03、十年到兩年:一次辯護的成功逆轉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
判決書明確指出(如下圖):燕青的行為雖構成非法行醫罪,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其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
綜合考慮燕青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從寬情節,最終判處燕青有期徒刑二年。


這場辯護,讓一個原本幾乎篤定的十年以上重刑,最終轉變為兩年有期徒刑。對當事人家庭來說,這是生死般的轉折。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全平臺粉絲數上百萬,擁有眾多百萬播放量的短影片,還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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