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釋出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責任與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責任與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孫鎮平、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長廖向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葉健出席釋出會,釋出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釋出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孫鎮平釋出了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責任與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責任與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
目錄
一、追究司法責任典型案例
(一)某基層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拖延辦案、虛假結案被追責案例
(二)某基層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違反審判委員會決定作出裁判被追責案例
(三)某中級人民法院原司法鑑定處主任宋某因違法選定評估機構、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被追責案例
(四)某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某、執行局局長苗某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被追責案例
二、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
(一)當事人陳某誣告陷害法官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例
(二)當事人曹某侮辱誹謗法官被行政處罰案例
一、追究司法責任典型案例
(一)某基層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拖延辦案、虛假結案被追責案例
【基本情況】
2017年至2024年期間,某基層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在辦理民商事案件中,因拖延辦案,導致一些案件在規定審限內未辦結。為規避審限超期問題,劉某在辦案系統中上傳非正式結案裁判文書,虛假報結案件24件。劉某還存在延遲送達結案裁判文書問題,其承辦的70件案件的結案裁判文書,未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實際送達時間均超出裁判文書作出時間3個月以上。
【處理結果】
劉某拖延辦案、虛假報結案件、延遲送達結案裁判文書,屬於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經查,劉某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2025年,劉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退出法官員額的組織處理。
【典型意義】
司法審判工作的各流程各環節,具有嚴格的程式規定和時限要求。嚴格遵守辦案程式規定,在審限內辦結案件、規範報請結案、及時送達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員必須履行的工作職責,是規範審判權執行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客觀需要。無正當理由或者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拖延辦案、違規結案、延遲送達,屬於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對此予以嚴肅追責,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規範司法行為、端正司法作風、維護司法公正的堅定決心。
(二)某基層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違反審判委員會決定作出裁判被追責案例
【基本情況】
2021年7月,某基層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某在辦理一起民事案件過程中,按照程式規定提請該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因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與劉某本人的意見不一致,劉某作為審判長,未向合議庭成員介紹審判委員會討論情況及審判委員會決定,也未在判決書中列明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事實,固執己見,對該案作出與審判委員會決定不一致的判決結果。劉某未報分管院領導稽核,自行簽發判決書,且判決書籤發稿上沒有其他合議庭成員簽名。後該案被裁定發回重審,得到依法妥善處理。
【處理結果】
某省法官懲戒委員會經審議,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違反審判職責,依法應予懲戒。2023年,劉某受到退出法官員額的組織處理。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經合議庭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應當經合議庭組成人員簽署。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員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行為準則。拒不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擅自簽發裁判文書,屬於故意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對此予以嚴肅追責,有利於警示各級人民法院司法人員嚴格依法辦案,履行審判職責必須恪守法律規定、遵守審判紀律。
(三)某中級人民法院原司法鑑定處主任宋某因違法選定評估機構、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被追責案例
【基本情況】
某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處時任主任宋某,長期與某評估諮詢公司代理人不正當接觸交往。2015年5月,宋某在負責一起執行案件評估機構選定過程中,接受該評估諮詢公司代理人請託,違反工作程式,未通知該案執行人員到場,由宋某一人制籤搖籤,選定該評估諮詢公司作為該案評估機構,後該評估諮詢公司違反評估規定出具評估報告。雖然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格提出異議,但宋某不履行法定職責,未對評估價格的異議進行審查,導致案涉執行拍賣標的物起拍價過低,最終拍賣以明顯低價成交,致使被執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處理結果】
2025年,宋某因故意違反審判職責,情節嚴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鑑於其已退休,按照相關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宋某因犯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執行案件的委託評估拍賣工作,關係到當事人財產權益能否有效兌現。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選擇確定評估機構,對評估拍賣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是保障評估拍賣公平公正的重要條件。司法技術人員違法選定評估機構,對評估拍賣活動不履行監督職責,同樣屬於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司法技術人員作為審判輔助人員,對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嚴肅追究司法責任,體現了司法責任追究物件全覆蓋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員退休後仍被追究司法責任,體現了“司法人員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終身負責”的原則要求。
(四)某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某、執行局局長苗某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被追責案例
【基本情況】
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某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書記員利用代收代繳執行款、執行費的職務便利,採取收款不入賬的方式,非法佔有執行款、執行費共計86.3萬元。其間,該書記員使用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李某、執行局局長苗某的辦案系統賬號密碼,在無關聯案件之間轉移執行案款,掩蓋其截留執行案款的行為。苗某作為執行局局長,將自己辦案系統的賬號密碼交給書記員管理,在書記員代收代繳執行案款過程中未嚴格稽核把關,對其他執行案件的執行案款未實時核對監管;李某作為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對自己辦案系統的賬號密碼保管不善,對執行款的發放申請未嚴格履行稽核責任,造成嚴重後果。
【處理結果】
2026年,苗某因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執行款和執行費被他人非法佔有負有直接責任,鑑於其發現問題後及時彙報並積極挽回損失,予以黨內警告處分;李某因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執行款和執行費被他人非法佔有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鑑於其如實說明違紀問題,予以黨內警告處分。案涉書記員因犯貪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執行案款的管理和發放,事關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最終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發檔案,要求嚴格落實執行案款管理制度,嚴禁執行人員將賬號交由他人使用,對因未嚴格履行稽核審批職責導致執行案款被貪汙、挪用的人員,一律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執行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幹部,怠於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樣追究相應的司法責任。對監督管理失職失責的領導幹部嚴肅追責問責,彰顯了人民法院壓緊壓實“關鍵少數”監督管理責任的鮮明態度,有利於促推各級法院院庭長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做深做實監督管理工作。
二、保護依法履職典型案例
(一)當事人陳某誣告陷害法官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例
【基本情況】
2023年12月,陳某因不服某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所涉案件的判決結果,夥同其外甥李某,以虛假理由與法官嚴某取得聯絡,被明確拒絕後,利用支付寶轉賬可自動到賬的特點,向嚴某支付寶轉賬3萬元。嚴某發現收到轉賬後立即退回轉賬。後陳某、李某虛構法官嚴某接受請託、收受賄賂的事實,並利用支付寶轉賬記錄、通話記錄,向省、市、區三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不實舉報。陳某還在多個網路平臺數十次釋出誣陷嚴某受賄的影片、文字,意圖使嚴某受到刑事追究。相關網路平臺影片總計瀏覽數達20萬餘次,對嚴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處理結果】
相關紀檢監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無證據表明法官嚴某存在接受請託、收受賄賂的行為。2025年,陳某、李某因犯誣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依法打擊誣告陷害法官的犯罪行為,具有鮮明的法治導向與宣傳警示作用。惡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法官,不僅侵害法官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釁。對此類行為進行嚴肅懲處,既為依法履職盡責的法官撐腰鼓勁,也劃清了正當監督與誣告陷害的法律邊界,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二)當事人曹某侮辱誹謗法官被行政處罰案例
【基本情況】
曹某不服某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所涉案件的判決結果,在判決生效後,為發洩不滿情緒,於2024年3月至10月,持續在多個網路平臺釋出針對該法院的負面言論,使用侮辱性言辭誹謗其所涉案件的承辦法官鄭某,損害人民法院形象與司法公信力。該法院多次對曹某進行釋法說理、批評教育,其雖書面承諾不再發布不當言論,但事後仍未停止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針對曹某的違法行為,該法院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2024年,當地公安機關對曹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但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訴求,應當採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因對案件裁判結果不滿而侮辱誹謗法官,侵害法官的合法權益,超出了依法維權範疇。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彰顯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鮮明立場。
(一審:楊豔潔 二審:盧光豔 三審:費文彬)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